“网络表达自由权”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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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表达成为及时、直接和真实的民意表达之一。但是由于还没有真正实现网络言论的实名制,人们有些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往往会引发一些道德问题,甚至是法律问题。因此,公民表达自由权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网络时代应当而且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引导和规范。本文通过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概述,分析网络表达自由在我国法治建设时期存在的问题,对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权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权利冲突;保护
  一、网络表达自由的涵义
  表达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通过言论、出版、新闻、著作、表演等各种表现形式公开传递,而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自主性状态[1]。网络表达自由权是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问题的一种因特网时代的自然延伸。《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特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网络表达自由的弊端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便会造成伤害。加上网络表达主体的匿名性,网络表达的开放性的特点,于是有人认为网络的出现使得个人隐私权、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危害,甚至为这些权利的毁灭敲响了警钟。
  (一)网络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不可否认,由于网络言论的迅捷性、隐蔽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使人们的言论自由的能力不断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人们通过互联网更好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正是因为网络所具有的特点,网络表达自由导致侵权的发生可能性增大,发生率增高,尤其是隐私权更容易遭受威胁。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众所周知的“人肉搜索”案。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的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的一种新型网络搜索引擎[3]。特别是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手段的深入思考。
  (二)网络表达自由与知识产权冲突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日益成为现代文化景观中璀璨的一页。大量的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并由热心的网民在网络上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传统的邻接权人与网站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网友只要下载软件,就可以下载其他网友上传的电影、歌曲、电子书等,这样是实践了网络的无私共享精神。但是,由于这些资源大多数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网络资源的传播者与接受者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网络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但是有时候却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由此而产生纠纷与麻烦。
  三、网络表达自由的完善
  (一)将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重点转移到限制网络不良信息上来
  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加快,以往许多被认为是敏感话题的东西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的话题。在加上网络的快捷发展,网络开放的程度比一般人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网民所谈论的无关乎是与自己贴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不过,对于大部分人们来说,他们发表的言论是因为他们关系国家发展,他们的表达从本义上是好的。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毒害也在悄然滋生。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不良信息的毒害逐渐成为当前影响正常网络表达的主要矛盾。主要抓住了主要矛盾,并加以限制解决,一个安定有序,健康和谐的网络世界才会建立起来。如“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网站都可以删除,文章关键词被屏蔽,博客空间被强行封闭等。
  (二)加大力度制定网络法律
  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网络表达自由作为基本权利,是公民所应具有的,非经民意的多数人认可都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但是权利归权利,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虽然目前也加大力度对网络进行管理,但是这只能算是當前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只有建立对不良网络表达的长效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低,持久的净化网络空间。一旦相对完整的网络法律体系构建完成,那么对网络不良表达的成效机制在制度层面上就已建立起来。公权力机关应该采取事前预防,时候审查的原则,对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故意散播谣言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实际上也保护了网络表达自由的安全。四、结语
  回顾网络表达自由所促进的社会变化不难发现,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很多决策的制定变化都与网络表达自由有密切的关系。但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因此人们遨游在虚拟空间享受它带来快乐的同时,亦要牢记网络表达的责任,这样才能使他人与自己一样自由。
  参考文献:
  [1]贺韩明.浅议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度[J].2009.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3]田飞龙.人肉搜索:网络公共空间与社会功能[A].网络法律评论(第10卷)[C].张平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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