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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人大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给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带来了诸多变化,本文在此试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55-01
一、《侵权责任法》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跃升为一种民事基本法层次上的存在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其中,《民法通则》第120条是通过学理解释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又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依据才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的。这种现状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使得当事人在遭受精神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但是,这种现状毕竟只能是临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司法解释虽然属于对法律的解释,但毕竟不是法律本身。以司法解释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渊源,临时则可,长期存在则不够正规,也有损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威。十一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提升到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二、《侵权责任法》使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由列举式变更为概括式
我国原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是列举式,即法律明文规定何种情形下应予精神损害赔偿。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即法律不再明文规定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而只概括规定精神损害应当获得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没有具体列举何种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只要一个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受到了精神损害,他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这种人身权益是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还是亲吻权、悼念权。
三、《侵权责任法》作出只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才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言下之意,只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才可能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的是财产权益,则不会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由此产生了几个问题。
首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若《侵权责任法》第22条被理解为财产权益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将不能继续适用。但是,人身权益如何界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中是否包含了某种人身权益?
顾名思义,人身权益可以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但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对“人身权益”作何种理解,是扩大理解还是缩小理解,肯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有观点认为,“人身权益”从文义上似乎无法囊括人格利益、特定纪念物品的财产权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有观点认为对“人身权益”应作广义理解,只要不是财产权益,且与被害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利益都属于本条保护的对象。
四、《侵权责任法》统一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适用标准,使原来的法律体系混乱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类似情形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类似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也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据该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使得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责任法》似乎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一道口子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很多学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特别是合同目的在于获得精神愉悦的情况下,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另一方不仅没有获得精神愉悦,反而精神很不愉悦。例如,旅游合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有可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象国外限定主义立法例那样,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予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规定凡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有学者提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特殊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能够成立。
注释:
高圣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及經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页,第279页.
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168页.
关键词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55-01
一、《侵权责任法》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跃升为一种民事基本法层次上的存在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其中,《民法通则》第120条是通过学理解释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又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依据才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的。这种现状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使得当事人在遭受精神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但是,这种现状毕竟只能是临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司法解释虽然属于对法律的解释,但毕竟不是法律本身。以司法解释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渊源,临时则可,长期存在则不够正规,也有损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威。十一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提升到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二、《侵权责任法》使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由列举式变更为概括式
我国原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是列举式,即法律明文规定何种情形下应予精神损害赔偿。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即法律不再明文规定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而只概括规定精神损害应当获得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没有具体列举何种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只要一个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受到了精神损害,他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这种人身权益是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还是亲吻权、悼念权。
三、《侵权责任法》作出只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才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言下之意,只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才可能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的是财产权益,则不会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由此产生了几个问题。
首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若《侵权责任法》第22条被理解为财产权益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将不能继续适用。但是,人身权益如何界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中是否包含了某种人身权益?
顾名思义,人身权益可以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但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对“人身权益”作何种理解,是扩大理解还是缩小理解,肯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有观点认为,“人身权益”从文义上似乎无法囊括人格利益、特定纪念物品的财产权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有观点认为对“人身权益”应作广义理解,只要不是财产权益,且与被害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利益都属于本条保护的对象。
四、《侵权责任法》统一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适用标准,使原来的法律体系混乱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类似情形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类似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也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据该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使得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责任法》似乎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一道口子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很多学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特别是合同目的在于获得精神愉悦的情况下,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另一方不仅没有获得精神愉悦,反而精神很不愉悦。例如,旅游合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有可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象国外限定主义立法例那样,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予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规定凡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有学者提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特殊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能够成立。
注释:
高圣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及經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页,第279页.
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