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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在法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