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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掌握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较少的普通农民来说,土地乃财富之父,生存之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