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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重要的程序人权之一,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都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进而损害了其诉讼权利。文章主张从内部协调和外部保障两方面入手,赋予并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而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