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逐利本质的冲突与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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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离不开企业的推动与促进,然而在面临这一发展机遇时,企业也迎来了重大挑战。相继出现的“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及“开胸验肺”事件等为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对企业提出了法律以及道德层面的要求。而在社会责任承担与利益追求相冲突时,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追求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企业的发展,也伴随这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在社会责任方面,企业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内容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上存在着盲点。本文在总结和梳理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利弊进行分析。对企业在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方面如何做到平衡的问题提出了看法。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研究现状
  自企业社会责任引发讨论以来,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但综其核心观点大多具有一致性,只是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1953年,H.R.Bowen对了商人社会责任做出最初的定义,即“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惊醒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开创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领域。”企业社会责任自美国发展而来,这一理论认为“企业不应仅仅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他们多从经济学或管理学的角度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学者的戴维斯对企业为何要承担这种责任和需要怎么来承担这种责任表述了自己的看法,“企业之所以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它有对应的社会权力;企业应当做到双向的系统开放,也就是对应社会信息,需要开放的去接收它,自己的经营方式也需要对外面向社会公开,保持连续、诚实和公开的信息沟通以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在决定企业的经营策略的时候,需要更多的考虑到这个决策对社会的长短期的影响,而不是只建立在企业技术的可行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的产出上。
  而中国的研究也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界定。其中,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鲁篱也认为,“法律义务说混淆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界限,并且使有关社会责任的探讨完全可置换成行业协会有无遵守法律义务的命题,这显然并无太多的讨论价值”。
  本文赞同后者的观点,在社会责任方面,企业应当只包括道德方面的义务和伦理方面的义务。企业在最求本质的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也应当对企业相关管理者以及社会的利益负责。企业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单纯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是实施商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而企业社会责任则超越了其商业活动,成为企业承担超出法律之外的商业自愿行为。
  二、试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首先,企业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社会认同感的提高是很有利的,也能提升形象。考虑到网络对塑造公众认知推动力和速度的影响力,企业得以占据口碑和经济优势。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这一举措恰使其逐利目的更可能实现,因此这可以作为经营策略,进而推动企业长远发展。
  其次,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对国家的发展也有好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为政府减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暂时做不到而又有益弱势群体的问题。如2008年汶川地震的王老吉因捐款事件而“脱壳”新生,在获得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也为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了帮助,从而达到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目的。
  再次,企业承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力的作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税收筹划,减少公众敌意,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从而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社会的长远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综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十分必要。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凸显相对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得以提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逐利本质的冲突
  尽管对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的界定并未统一,但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已成为共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原则处于首要地位,所以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与社会责任的承担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很有可能是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作为代价,特别是哪些中小股东的财产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以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作支撑,而这方面的投资,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扣除,从而转嫁到股东身上,侵害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确立提出的三重底线理论:“企业要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底线,即要拥有确保企业生存的财务实力,同时必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但企业往往顾此失彼。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着冲突。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塑造社会形象,将会导致成本增加,为达到收支平衡,企业多倾向于向消费者转嫁利益损失,即通过商品或服务提价来挽回因此造成的亏损,而这又将会侵害消费者利益,继而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地位,收入减少。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涉及诸多社会问题,进而加剧国家权力干预,要求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长久发展受到限制,利益驱动不足,导致其发展业绩下滑,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四、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与其经济实力相匹配,通过国家政策鼓励、媒体舆论宣扬来自主承担,而非通过法律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致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不应成为企业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企业社会责任必然要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规则之一。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探索的同时,对企业营利的根本目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考虑,不能丢掉企业的这一个特征。应当结合企业内部和外部整体的情况,而在逐步探索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到企业营利的根本目的,不能抹杀企业这一特性。应当从企业自内部与外部的整体高度,在维护商事制度高效安全运转的基础上,调整企业行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应支持舆论的声誉奖赏,但反对声誉处罚。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成为其承担超出法律之外的商业自发行为,而非强制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监督、行业协会监管以及企业的自我约束来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才更加符合市场竞争中的贸易自由。(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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