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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以下内容将对商法的困惑进行分析,并简要介绍自己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商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2-0243-01
1.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政治机制的改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的改善了我国的经济环境,但是市场经济的无序性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其包含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等,其的存在极大地规范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其在强化企业组织、完善企业结构、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商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下内容将对商法的困惑进行简要的分析,并介绍自己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2.商法中存在的困惑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我国的商法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困惑:第一,对商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在那个时期是否定商品交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而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必然导致了否认商法调整商品交易活动为的独立性。尽管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这么长时间,而且以加入WTO为标志,国外基本上已经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对商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的问题。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而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在商人和商行为的关系却模糊不清,这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商人就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里不管实施商行为的人是否为商人或者从事营业活动;一种是认为商行为就是商人的行為,由商行为发生的关系都是商事关系,如果行为主体不是商人,其行为就不是商行为,其发生的关系也就不是商事关系;第三种是认为在确定商事关系的时候,就规定某种行为就是专属的商事行为,不论其是否为商人所为,都是商事行为,而此外的其他行为,必须由商人所为才是商事行为。这三种观点一直困惑着我们,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逐渐解决其中的困惑。第二,商法的另外一种困惑,就是和民法的关系。这主要是在现代社会中,民事和商事相互渗透、相互牵制,很难区分;商人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致使很多人认为商法已经可以融入到民法中去;在当前的民法中融合了很多商法中的规定,而如果将商法融合到民法中,实行民商合一,将能减少很多迷惑,不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在该用民法还是改用商法上拿不准、吃不透。第三,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处理上面临的困惑。经济法是调整各种职业阶层之经济生活特别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商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能够促进民法和商法的进一步融合从而替代商法,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是对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确认,是对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整,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主体及交易行为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干预,是对市场经济的第二次调整,是对商法的补充和调整,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的话,经济法和商法是相互交叉和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商法和经济法是独立的,但是就是这种的相互交叉,使得在日常处理问题,特别是在经济法和商法两者相互交叉的地方,更是容易引起使用者的困惑。
3.对商法的一些思考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商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进行了一些思考,现将自己的体会简述如下:第一,商法是以组织为本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盈利行为的法律,而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①两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其调整的是营利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管理职能发生联系,必然要引起国家对商事行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故商法需要兼顾采用某些公法调整手段。而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完全采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②商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维护企业的合法营利,民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社会公众民事权益的维护;③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商法调整平等的营利性主体,民法调整平等的非营利性主体,商法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第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属于私法,其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的特点是主体的商人性、目的的营利性、方式的营业性、组织的企业性,这种从个人立场出发的商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从微观领域进行规制,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也无法从全局进行调节。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属于公法,经济法调整的方式主要是以国家权力去干预、调控、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职能就是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②商法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是间接的,它主要通过调整社会一般私人利益冲突来实现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另外,商法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是非导向性的,商法只要求人们消极地不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这种调整方法,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的功能。而要想实现社会经济按与其、良性发展和协调运行,就必须超越商法的界限,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建立在经济法积极调整的功能之上。
以上内容分析了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区别,从此可以发现,商法是不同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的一种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其有存在的价值和功能,不能将商法融入民法也就是民商合一,也不能用经济法代替商法。而对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必须要用好这三个法律,用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加大对商法的研究,剔除对商法的困惑,使得商法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4.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对商法的一些困惑进行了分析,随后表达了自己对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一些思考,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还应该将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带到课堂中来,使得学生能用商法的观点去思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中学着去应用商法。
参考文献:
[1]《商法》柳经纬等;厦门大学出版社
[2]《商法特性论》王璟等;知识产权出版社
[3]《商法教程》顾功耕等;上海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商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2-0243-01
1.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政治机制的改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的改善了我国的经济环境,但是市场经济的无序性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其包含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等,其的存在极大地规范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其在强化企业组织、完善企业结构、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商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下内容将对商法的困惑进行简要的分析,并介绍自己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2.商法中存在的困惑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我国的商法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困惑:第一,对商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在那个时期是否定商品交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而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必然导致了否认商法调整商品交易活动为的独立性。尽管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这么长时间,而且以加入WTO为标志,国外基本上已经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对商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的问题。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而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在商人和商行为的关系却模糊不清,这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商人就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里不管实施商行为的人是否为商人或者从事营业活动;一种是认为商行为就是商人的行為,由商行为发生的关系都是商事关系,如果行为主体不是商人,其行为就不是商行为,其发生的关系也就不是商事关系;第三种是认为在确定商事关系的时候,就规定某种行为就是专属的商事行为,不论其是否为商人所为,都是商事行为,而此外的其他行为,必须由商人所为才是商事行为。这三种观点一直困惑着我们,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逐渐解决其中的困惑。第二,商法的另外一种困惑,就是和民法的关系。这主要是在现代社会中,民事和商事相互渗透、相互牵制,很难区分;商人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致使很多人认为商法已经可以融入到民法中去;在当前的民法中融合了很多商法中的规定,而如果将商法融合到民法中,实行民商合一,将能减少很多迷惑,不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在该用民法还是改用商法上拿不准、吃不透。第三,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处理上面临的困惑。经济法是调整各种职业阶层之经济生活特别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商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能够促进民法和商法的进一步融合从而替代商法,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是对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确认,是对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整,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主体及交易行为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干预,是对市场经济的第二次调整,是对商法的补充和调整,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的话,经济法和商法是相互交叉和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商法和经济法是独立的,但是就是这种的相互交叉,使得在日常处理问题,特别是在经济法和商法两者相互交叉的地方,更是容易引起使用者的困惑。
3.对商法的一些思考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商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进行了一些思考,现将自己的体会简述如下:第一,商法是以组织为本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盈利行为的法律,而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①两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其调整的是营利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管理职能发生联系,必然要引起国家对商事行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故商法需要兼顾采用某些公法调整手段。而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完全采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②商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维护企业的合法营利,民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社会公众民事权益的维护;③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商法调整平等的营利性主体,民法调整平等的非营利性主体,商法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第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属于私法,其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的特点是主体的商人性、目的的营利性、方式的营业性、组织的企业性,这种从个人立场出发的商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从微观领域进行规制,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也无法从全局进行调节。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属于公法,经济法调整的方式主要是以国家权力去干预、调控、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职能就是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②商法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是间接的,它主要通过调整社会一般私人利益冲突来实现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另外,商法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是非导向性的,商法只要求人们消极地不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这种调整方法,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的功能。而要想实现社会经济按与其、良性发展和协调运行,就必须超越商法的界限,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建立在经济法积极调整的功能之上。
以上内容分析了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区别,从此可以发现,商法是不同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的一种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其有存在的价值和功能,不能将商法融入民法也就是民商合一,也不能用经济法代替商法。而对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必须要用好这三个法律,用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加大对商法的研究,剔除对商法的困惑,使得商法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4.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对商法的一些困惑进行了分析,随后表达了自己对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一些思考,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还应该将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带到课堂中来,使得学生能用商法的观点去思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中学着去应用商法。
参考文献:
[1]《商法》柳经纬等;厦门大学出版社
[2]《商法特性论》王璟等;知识产权出版社
[3]《商法教程》顾功耕等;上海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