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自由转让r——以我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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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自由转让抵押物,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物权的对世效力,但也可能会给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监管抵押物或者实现抵押权造成严重阻碍.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对抗的效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从而做到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权利保护二者兼顾.此外,也需要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解释,遵循《民法典》的体系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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