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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价费[2008]28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农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511号)的规定,现将清理后公布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重要的涉农价格按《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执行。其它经清理后需向社会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