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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的诉讼担保因传世史料稀见记录,以往关注较少.从实质功能考察,以往的通说将“束矢”“钧金”视为所谓的诉讼费,实际上无法凸显其诉讼担保功能的一面.金文讼辞所见的“誓”、包山楚简司法文书所见的“受”等均涉及了诉讼担保,新公布清华简“成人”篇也有相关论说可相互对读,以上都是传世史籍如《周礼》《管子》《墨子》等相关记载的有益补充.先秦诉讼制度的相关史料记载中尽管无“诉讼担保”之名,但已有“诉讼担保”之实,当时“誓”“受”就内涵诉讼担保之能,也有以罚金形式出现的保证金、自愿接受某种刑罚为担保方式等方面内容.通过与罗马法的诉讼担保进行实质功能比较发现,名虽异但实同的现象在所多有,此类史实或应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