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之内心审视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wf8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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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是适用死刑最基本的要求,保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依法不适用死刑,是每一个案件承办人最基本的责任,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考虑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如何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仅就故意杀人而言,从犯意产生看,有预谋杀人、临时起意杀人、激情杀人、个人家庭家族邻里矛盾纠纷激化杀人、“大义灭亲”杀人、“为民除害”杀人、长期受压迫反抗杀人等;从作案动机看,有仇杀、情杀、劫杀、财杀、奸杀、报复杀、灭口杀、斗殴杀、迁怒杀等;从主观故意看,有直接追求死亡结果的、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由伤害转化的杀人故意等;从作案手段看,有枪杀、刺杀、砍杀、毒杀、锤杀、砸杀、撞杀、扼杀、勒杀、闷杀、溺杀、硫酸杀、毒气杀等;从作案情节看,有一刀(一枪)致死、砍杀数十刀、乱枪射杀、砍刺砸等并用、强奸致死、使用残忍方法折磨致死等;从对尸体的处理看,有抛尸、埋尸、沉尸、烧尸、分尸、烹尸、碎尸等;从犯罪对象看,有杀婴儿、小孩、老人、残障人士、流浪人员甚至孕妇等;从犯罪后果看,有杀一人、二人、连杀几人甚至杀全家的;从被告人特征看,有单独作案、两人作案、团伙作案、恶势力作案、黑社会组织作案、恐怖组织作案等;从被告人归案情况看,有自首的、抓捕的、未逃离现场但又没有主动投案的,其中自首又有作案后即自首、潜逃后自首、抓捕中走投无路自首等各种情况;从被害方的态度看,有理性维权的,有为要求判死刑到司法机关静坐、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谅解的,也有主动放弃赔偿权利坚决要求判处死刑的。以上因素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性,在适用死刑时都是要作综合考量的。实际案例中,这些因素又形成各种不同的组合,纷繁复杂,除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外,还有很多情形并不是那么容易作出判断的。比如,你可以认为造成死亡后果就是罪行极其严重了,你也可以认为这还不算,要那种以残忍方法致人死亡的才行;你认为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可以从轻判处死缓,但你又不能否认被告人极其残忍的杀人手段,应不应该判处死刑?你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可以提出改判死缓的意见,可是你又不能漠视这是一起严重挑衅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案件,你如何处理?毕竟死刑与死缓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是阴阳相隔,生与死的距离在你面前是如此地靠近,你处于矛盾中,难以作出决定。但你又必须面对,因为这就是你的工作。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进行考量,才能审慎地提出死刑建议,使生死各安其所,人心各服其判。法律是原则的,它无法告诉你明确的答案,我们只能到自己的内心去寻找;法律是冰冷的,需要用我们的心去温暖法律、温暖人心、温暖社会。我感觉坚持认知法律、认知心灵、认知责任,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会让我的内心踏实和安慰。
  一、努力认知法律,坚守公正信念
  对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精神、法学教材、著作及审查案件必需的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充实、完善是认知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还不够,因为这只是微观层面的,对于死刑的适用问题,应当更多地学会从宏观层面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有一种理念,执法理念,它能够保证执法者从一个宏观的高度来认识和运用法律,使司法行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是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对于平和、文明、规范都好理解,在此我谈一下自己对理性的认识。我认为理性就是履行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检察机关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应当以追求客观公正,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正如刑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司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们执法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而应当是社会广大有良知的公民,是为他们执法,我们应当通过司法活动让社会感觉到检察机关对正义的追求和公平正义在社会的实现。
  如何理性地看待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否?其一,犯罪人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其二,潜在的犯罪人受到应有的震慑;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使广大有良知的公民相信,这是一个法制的、有秩序的社会,一个人犯了多大的罪就会受到多大的惩罚,直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使他们相信,当有一天犯罪施加于自己身上时,法律同样会公正地给予自己保护;使他们感觉到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是安全和幸福的。这就是理性的执法观,在死刑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现在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常见理由是被告人进行了赔偿,我把这称之为“赔偿免死”。对于“赔偿免死”案件就应当理性看待,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衡量。一方面不能否认“赔偿免死”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不能无限放大赔偿情节的可从轻处罚性。对一些恶性杀人案件,无论赔偿多少,都不能免死,否则“赔偿免死”只能成为有钱人的特权,这是对良知公民期盼正义良好愿望的伤害,更谈不上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害人赌气回娘家。被告人心生怨恨,购买七斤硫酸,到被害人娘家,将硫酸泼向被害人头部、躯干部,致其全身60%面积Ⅲ度烧伤,经抢救54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硫酸深层腐蚀烧伤近体表三分之二面积的皮肤组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本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期间被告人愿意赔偿20万元,请求改判死缓。对于本案,通常认为由家庭矛盾引发,如被告人赔偿,被害方谅解的,可以改判死缓。我认为本案虽是家庭矛盾引发,但谁都不能否认泼硫酸致被害人被折磨50余天后死亡这种杀人方法的残忍性、杀人意图的坚定性和主观意念的卑劣性,即使被害方同意接受赔偿款,能免被告人一死吗?我们是否考虑到当地村民会怎么看?社会良知公众会怎么看?我们是否注意到被害方在多少情况下是无奈地接受赔偿款,违心地表示谅解?我们是否认识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转嫁责任,坐享其成之嫌?所有这些都拷问着我的心灵。
  每一个司法人员、司法机关,都应当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维护法的权威,建立良知公民对法的信仰,这才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基础。对法的信仰的建立很困难,但如果要摧毁它却很容易,有时仅仅是一起案件、一纸判决,甚至是一项建议就可以。在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是筑路工,是养路员,我们是“法律之门”的守门人,让我们真诚地引领每一位公民来到法的门前,让所有人都能得到公正阳光的普照。   二、努力认知心灵,发现人心之善
  台湾作家龙应台2007年在台湾成功大学医学院毕业典礼上的演讲中说:“我认为,文学应该是医学院大一必修课程,文学应该是所有以‘人’为第一对象的学科的必修基础课之一,因为文学的核心作用就是教你认识‘人’。”对此,我深以为然。就像龙应台所讲,你的医学课本会告诉你如何对一个重度忧郁症患者开药,但是卡夫卡的小说《蜕变》给你看的,是这个忧郁病患者比海还要深、比夜还要黑的内心深处——医学的任何仪器都测不到的地方,他用文学的X光照给你看,心灵的创伤纤毫毕露。我想,法律工作者同样如此。
  法律能告诉你罪与非罪的分野,却无法探寻心灵深处的善恶。每一个心灵都与众不同,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善人或恶人,哪怕是一个犯了罪的人。正如俄罗斯作家索尔仁尼琴所说:“善与恶的界限在每一个人的心中穿过,在一切人的心中穿过。这条线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摆动。在最善的心中也存在一个恶的阵地,在最恶的心中也存在一个善的角落。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人,有时接近圣人,有时接近魔鬼。”看着手中一本本案卷,我感觉那不是案卷,是一条条生命、一个个心灵。每当看到被告人犯下那么严重的罪行,我都会想,他曾经经历了些什么?他心中的那点善是怎样丢失的?谁对此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人性中的那点善能成为他理智生活的准则,他可能会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人啊!在我所办理的案件中,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一位24岁的乡村女教师。由于丈夫与前妻已生育了三个小孩,自己不能再生育,在这种苦闷中,再加上平时与丈夫及其前妻的种种矛盾,最终失去理智,将丈夫的两个小孩投入水井中,导致一人溺水死亡。看过案卷后,我试图走进她的内心世界,她怎么会走上这条人生路?她是在怎样绝望的情况下失去理智的?后来了解到,她父母早亡,从小由舅舅扶养,受其丈夫资助完成师范学业,毕业后抱着感恩的心嫁给了丈夫,婚后曾两次怀孕,因计生政策做了人流,为此常受到丈夫前妻的嘲讽,丈夫处理她与前妻关系的不当做法也让她伤心透顶。作案后她曾对自己的好朋友说:“我被逼得不想生活了,过不了今晚我就要死了。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单位的领导,请你代我向他们表示歉意。”望着她呆滞、幽怨的眼神,我能感觉心灵行走在漆黑长夜中的那种害怕、无助与绝望,能感觉她犯下罪行之后内心是怎样的惊恐。我陷入深深的沉思,她的内心不乏善良,本来可以有更美好的生活!
  是的,人性是不完美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一种心灵的X光,给自己一种透视人生的智慧。司法行为应当是心灵的司法,通过对法理情的阐述,走进被告人的内心深处,发现人心之善,引导他们在善的指引下选择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让每个心灵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居所。就像《和平祈祷词》所倡导的:哪里有伤害,让我传达宽恕;哪里有仇恨,让我播种爱德;哪里有疑惑,让我提供信任;哪里有绝境,让我带去喜乐。不是被理解,而是去理解;不是被安慰,而是去安慰;不是被爱,而是去爱。
  三、努力认知责任,体会人生苦乐
  检察官不只是职业,它是一种志业,跟人的关系密切,特别是死刑案件检察官,跟人的生命关系密切,很多的人将深深依靠我们。提出是否判处死刑的意见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是维护公平、实现正义的价值追求,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最美司机”吴斌,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没有深刻的责任意识,没有将这种责任刻入骨髓,形成习惯,在那么危急的时刻,根本没有时间去考虑,他是不可能做出那么伟大举动的。“最美教师”张丽莉,能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救出了学生却失去了自己的双腿,也正是基于此。他们虽然平凡,却感动了所有人。为什么责任这么崇高?因为它来源于爱。苹果公司创始人之一乔布斯说:“你得找出你的最爱,人生伴侣上是如此,工作上也是如此。你的工作将占掉你人生的一大部分,唯一真正获得满足的方法就是做你相信是伟大的工作,而唯一做伟大工作的方法就是爱你所做的事。”我确信我爱我所做的事情,这就是这些年来支持我继续走下去的唯一理由。在这份爱的责任中,我体会着属于自己的人生苦乐。
  责任与人生苦乐联系在一起,梁启超先生对此曾作过精辟的阐述。他说:“人生什么事最苦呢?贫吗?不是;失意吗?不是;老吗?死吗?都不是。我说人生最苦的事,莫苦于身上背着一种未了的责任。独是凡人在世间一天,便有一天应该做的事。该做的事没做完,便像是有几千斤重担压在肩头,再苦是没有的了。因为那受良心责备不过,要逃躲也是没处逃躲呀。”他又说:“翻过来看,什么事最快乐呢?自然是责任完了,算是人生第一件乐事。大抵天下事,从苦中得来的乐才算真乐,人生须知道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有尽责任的乐处。”一起死刑案件就是一份责任,审查案件就是一个尽责任的过程,待责任完了时,海阔天空,心安理得。在这种负责任、尽责任的苦乐循环中,人生便有了活力和趣味。因此处处尽责任,便处处快乐;时时尽责任,便时时快乐。快乐之权,操之在己。每当一个人寂静独处时,回想起这些苦和乐,回想起自己的努力与坚持,总感觉满足和欣慰。
  我曾经在法庭上说过:“我深深感到生命不只是自己的,它还是父母的、妻子的、孩子的,也是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珍惜生命,更多地孝敬父母、更多地陪伴妻儿、更多地贡献于社会。”作为一名死刑案件检察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真诚地希望死刑案件越来越少,被判处死刑的人越来越少,我愿意以自己的爱和责任,用良知去衡量生与死的距离,体察善与恶的界限,为死刑案件工作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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