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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概莫能外。究其原因,西方思哲们将其诠释为“人性”使然,并以此为基点建构其权力规范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与他们不同,由于受到传统的“性善”论思想的影响,中国的权力规范之路似乎走得格外艰难。值得欣慰的是,中国的民权观念正在崛起,民众对权力与权利的认识正在逐步走向理性与规范。中国的权力规范之路在强调现有的分权机制的基础上,更应注重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的作用与意义。这也是立基于中国现实的基础上所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权力 分权 制衡 权利约束权力
作者简介:张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权力,自社会存在就与其不可分离。但现实社会中的状况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权力的膨胀、权力的滥用,给人们留下一个印象就是权利经常被权力侵犯。这样就造成了两者之间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权力为什么总被滥用?怎样防止权力被滥用?中美两国之间不同的权力规范体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迥异的回答。文章将以此作为主线,通过对比中美两国不同的权力规范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做法,分析我国现有的权力规范体制的不足之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权力规范监督体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一、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文化渊源及实践模式
(一)西方传统思想对美国权力监督规范体制的影响
在西方传统的历史文化中,权力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内在和谐统一,二者通常在同一范围的同一含义上使用。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性恶论”的观点做出了重要的继承,他将人性做出了一下的总结: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行。这种性恶论的观点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所倚重的理论渊源,但这种观点却并非一种“好利恶害”,而是指出其本源:即人们的行为在其本来的、基础思想深处的受到的各种支配,包括感情、欲望和冲动。他的观点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法治思想上则有更深层次的见解。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从而否定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英国著名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则是从人的本性、目的和动机出发,构建了一个独特的理论——“心理强制说”,他道明只有法律才能规制人的各种冲动的本性。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发展者,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及论及了分权思想。但不可弥补的缺憾却是,虽然洛克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但他并没有将这种分权制衡的思想加以完善,他仅认为将各种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却没有对三个不同机关之间行使权力时如何监督彼此、如何平衡彼此、如何牵制彼此做出说明。对分权思想做出最终完善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他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详细论述了分权思想以及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衡。他指出:“自由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不管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还是霍布斯,抑或是孟德斯鸠、洛克,他们的思想基础就是性恶论,认为人们天性就是恶的,要对其制定种种限制和约束,来对人们的感情和冲动做出制衡,因为人们无法自己约束自己,只有依靠法律、依靠这些不受人们随意更改的东西才能约束权力的滥用。
(二)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实践模式
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理论基础就是性恶论和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联邦党人文集》,这部美国权力规范与制衡的代表作中,捍卫了“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推崇有加,他在美国的建国初期就成功地将分权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去了,以分权理论为中心,建立了美国特有的联邦制政体。经过几百年的风雨历程,“权力分立与制衡”这种思想理论一直作为美国权力的规范与制衡的中心指导思想发挥着作用。目前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实践模式主要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最基本的,立法层面的分权,即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分权与制衡。第二个层面是三个重要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分权制衡。第三个层面就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第四个层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个政党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第五个层面是作为公民的整体的公民社会与作为统一体模式的国建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综上,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分权与制衡模式建立的基础就是分权制衡思想。
二、中国权力规范体制的文化渊源及实践模式
(一)贤人政治对我国权力监督规范体制的影响
自古以来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氛围中就倍加推崇一种思想——“贤人政治”、“内圣外王“。这种思想突出了统治者的内在修为,尝试着通过统治者自我的领悟和外在的感化来重新改造并重新塑造统治者的主观内心世界,意图使得其心灵得到净化,品格得到锻炼,学识得以扩展,这样就可能保障了当权的统治者拥有了卓越的思想意识来和谐地御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我国政治文化中的传统思想的理论渊源就不外乎是人性本善论和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孟子就认为,人类虽有圣凡之分,但从根源上讲还是同一种类的,本性自然也相同,这一相同的本性就是性“善”。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分权这种想法是一片荒芜。直到近代出现的“西学东渐”潮流的涌现,人们对分权思想才有了初步了认识和了解。孙中山先生对分权思想的理解可谓独到而有实用,他并没有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而是对其借鉴并吸收其中的精华部分,独创了五权分立和权能分立理论。这种独创的理论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此种理论中的权不是指权力,而是指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能”才是政府的权力。此种理论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让人民手中掌握的权利控制政府手中掌握的权力。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逐渐地走上了法治和谐的道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的那种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与集权思想仍不时反嗜着已经取得的法治成果。
(二)我国权力规范体制的实践模式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一直实行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种政治制度就是确定了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各级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各级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从表面上看此种制度似乎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类似,即立法行政与司法由不同的部门行使——人大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享有行政权、两院行使司法权。但深入研究下去,我们会发现两者的迥异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的权力规范监督与制衡的法律机制
不管美国的的权力规范监督与制衡的法律机制是多么地适合美国的本土,但将其完整无缺地移植到我国的适用之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的法律机制是完美无缺的,同时将其照搬也可能会造成其的水土不服。所以,我们应该一方面对其借鉴,一方面对其改善,使之符合我国的传统做法,从而为构建我国的权力规范监督及制衡模式提供建议。
(一)摒弃旧体制旧思想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人们对民主的渴望丝毫不亚于封建体制下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对政治的改革离不开这一点。我们应将我国传统思想中的糟粕摒弃,对体制内部的无关痛痒的小打小闹式的改革也应完全抛弃,毕竟妄图通过在内部的缝缝补补不可能实现一个完全的民主社会,反而只会让人民成为旧体制下的奴隶。
(二)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公民社会,其并不是仅仅将每个社会中的公民联系在一起,发表各自的意见,共同管理。而是借助于一定的社会组织,通过这个社会组织将公民的集体政治诉求表达于外。这个社会组织并不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建立,不是说不能靠政府的帮助,而是说不能在政府的监督之下,也不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是独立于政府的组织。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的巨大力量是很多国家政府所能体会到的。当时的“水门事件”、英国王室丑闻、当今美国的外交手段,许多政治丑闻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揭露才得以大白于天下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已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正是认识到新闻媒体的作用,人们才将其称之为除了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之外的第四个权力机构。新闻媒体能否对权力发挥基本的监督与制衡作用,并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其存在的背景。其发挥监督作用需要满足两个必备的条件:第一,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西方社会中经常曝光政治人物的丑闻,就是因为新闻媒体具有独立的地位,不会因为其要曝光政治人物就不能报道。若新闻媒体隶属于政府,别说要曝光政治人物了,就算要客观公正报道政治事件都是一件难事。第二,新闻自由。也即新闻媒体能够自由地报道各种消息,当然了,并不是说新闻媒体可以随便报道一些不真实的新闻,而是必须要客观真实地报道。
综上,权力规范与权力制衡在中国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通过中美之间思想、制度上的比较,希望为构建我国权力规范法律机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3]张奇.立宪主义字美国的实践.法制与社会.2009.
[4]王卫.立体的权力制衡机制.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5]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
[6]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刘祚昌,杰斐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关键词 权力 分权 制衡 权利约束权力
作者简介:张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权力,自社会存在就与其不可分离。但现实社会中的状况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权力的膨胀、权力的滥用,给人们留下一个印象就是权利经常被权力侵犯。这样就造成了两者之间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权力为什么总被滥用?怎样防止权力被滥用?中美两国之间不同的权力规范体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迥异的回答。文章将以此作为主线,通过对比中美两国不同的权力规范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做法,分析我国现有的权力规范体制的不足之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权力规范监督体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一、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文化渊源及实践模式
(一)西方传统思想对美国权力监督规范体制的影响
在西方传统的历史文化中,权力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内在和谐统一,二者通常在同一范围的同一含义上使用。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性恶论”的观点做出了重要的继承,他将人性做出了一下的总结: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行。这种性恶论的观点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所倚重的理论渊源,但这种观点却并非一种“好利恶害”,而是指出其本源:即人们的行为在其本来的、基础思想深处的受到的各种支配,包括感情、欲望和冲动。他的观点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法治思想上则有更深层次的见解。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从而否定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英国著名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则是从人的本性、目的和动机出发,构建了一个独特的理论——“心理强制说”,他道明只有法律才能规制人的各种冲动的本性。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发展者,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及论及了分权思想。但不可弥补的缺憾却是,虽然洛克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但他并没有将这种分权制衡的思想加以完善,他仅认为将各种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却没有对三个不同机关之间行使权力时如何监督彼此、如何平衡彼此、如何牵制彼此做出说明。对分权思想做出最终完善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他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详细论述了分权思想以及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衡。他指出:“自由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不管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还是霍布斯,抑或是孟德斯鸠、洛克,他们的思想基础就是性恶论,认为人们天性就是恶的,要对其制定种种限制和约束,来对人们的感情和冲动做出制衡,因为人们无法自己约束自己,只有依靠法律、依靠这些不受人们随意更改的东西才能约束权力的滥用。
(二)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实践模式
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理论基础就是性恶论和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联邦党人文集》,这部美国权力规范与制衡的代表作中,捍卫了“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推崇有加,他在美国的建国初期就成功地将分权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去了,以分权理论为中心,建立了美国特有的联邦制政体。经过几百年的风雨历程,“权力分立与制衡”这种思想理论一直作为美国权力的规范与制衡的中心指导思想发挥着作用。目前美国权力规范体制的实践模式主要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最基本的,立法层面的分权,即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分权与制衡。第二个层面是三个重要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分权制衡。第三个层面就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第四个层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个政党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第五个层面是作为公民的整体的公民社会与作为统一体模式的国建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综上,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分权与制衡模式建立的基础就是分权制衡思想。
二、中国权力规范体制的文化渊源及实践模式
(一)贤人政治对我国权力监督规范体制的影响
自古以来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氛围中就倍加推崇一种思想——“贤人政治”、“内圣外王“。这种思想突出了统治者的内在修为,尝试着通过统治者自我的领悟和外在的感化来重新改造并重新塑造统治者的主观内心世界,意图使得其心灵得到净化,品格得到锻炼,学识得以扩展,这样就可能保障了当权的统治者拥有了卓越的思想意识来和谐地御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我国政治文化中的传统思想的理论渊源就不外乎是人性本善论和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孟子就认为,人类虽有圣凡之分,但从根源上讲还是同一种类的,本性自然也相同,这一相同的本性就是性“善”。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分权这种想法是一片荒芜。直到近代出现的“西学东渐”潮流的涌现,人们对分权思想才有了初步了认识和了解。孙中山先生对分权思想的理解可谓独到而有实用,他并没有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而是对其借鉴并吸收其中的精华部分,独创了五权分立和权能分立理论。这种独创的理论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此种理论中的权不是指权力,而是指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能”才是政府的权力。此种理论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让人民手中掌握的权利控制政府手中掌握的权力。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逐渐地走上了法治和谐的道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的那种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与集权思想仍不时反嗜着已经取得的法治成果。
(二)我国权力规范体制的实践模式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一直实行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种政治制度就是确定了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各级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各级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从表面上看此种制度似乎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类似,即立法行政与司法由不同的部门行使——人大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享有行政权、两院行使司法权。但深入研究下去,我们会发现两者的迥异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的权力规范监督与制衡的法律机制
不管美国的的权力规范监督与制衡的法律机制是多么地适合美国的本土,但将其完整无缺地移植到我国的适用之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的法律机制是完美无缺的,同时将其照搬也可能会造成其的水土不服。所以,我们应该一方面对其借鉴,一方面对其改善,使之符合我国的传统做法,从而为构建我国的权力规范监督及制衡模式提供建议。
(一)摒弃旧体制旧思想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人们对民主的渴望丝毫不亚于封建体制下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对政治的改革离不开这一点。我们应将我国传统思想中的糟粕摒弃,对体制内部的无关痛痒的小打小闹式的改革也应完全抛弃,毕竟妄图通过在内部的缝缝补补不可能实现一个完全的民主社会,反而只会让人民成为旧体制下的奴隶。
(二)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公民社会,其并不是仅仅将每个社会中的公民联系在一起,发表各自的意见,共同管理。而是借助于一定的社会组织,通过这个社会组织将公民的集体政治诉求表达于外。这个社会组织并不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建立,不是说不能靠政府的帮助,而是说不能在政府的监督之下,也不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是独立于政府的组织。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的巨大力量是很多国家政府所能体会到的。当时的“水门事件”、英国王室丑闻、当今美国的外交手段,许多政治丑闻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揭露才得以大白于天下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已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正是认识到新闻媒体的作用,人们才将其称之为除了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之外的第四个权力机构。新闻媒体能否对权力发挥基本的监督与制衡作用,并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其存在的背景。其发挥监督作用需要满足两个必备的条件:第一,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西方社会中经常曝光政治人物的丑闻,就是因为新闻媒体具有独立的地位,不会因为其要曝光政治人物就不能报道。若新闻媒体隶属于政府,别说要曝光政治人物了,就算要客观公正报道政治事件都是一件难事。第二,新闻自由。也即新闻媒体能够自由地报道各种消息,当然了,并不是说新闻媒体可以随便报道一些不真实的新闻,而是必须要客观真实地报道。
综上,权力规范与权力制衡在中国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通过中美之间思想、制度上的比较,希望为构建我国权力规范法律机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3]张奇.立宪主义字美国的实践.法制与社会.2009.
[4]王卫.立体的权力制衡机制.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5]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
[6]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刘祚昌,杰斐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