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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证制度的发展,对于优化法律体系架构和法制现代化意义非凡。中国公证行业尽管经由二十多年的恢复重建,但仍处在自发层面及实用性社会层面,而没能进入自觉性、制度化、规范化的境界。虽然在公证模式上我国沿袭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但却具有“混合式”特点。无论是公证行业准入标准,公证权性质,公证法定性的规定,还是公证证明之效力以及公证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都体现出我国公证模式混合式的“中国特色”。《公证法》的出台虽为公证制度成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公证在实践中却显多方掣肘。究其原因,寻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