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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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增值税转型后的固定资产核算发生了变化。文章就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处置等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c)-0193-01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其中很重要的一种税就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按照税基的不同,主要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是指我国的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两者的区别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其实质是扩大了抵扣的范围。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现就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取得、处置等业务的核算进行浅析。
  
  1 取得固定资产的核算
  1.1 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后,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三元公司2010年4月1日从国内购进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供生产部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并取得合法发票(运费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设备安装费1万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当月安装完毕交付生产车间使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4×7%=17.2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 047 2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2 800
  贷:银行存款 1 220 000
  1.2 自建可抵扣固定资产的核算
  1)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建造生产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运费取得运费单据时: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扣除7%进项税后的运费等,借记:工程物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和按运费7%计算的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
  2)自建生产线领用工程物资、外购原材料、企业自产产品时,外购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必转出,自产产品也不应视同销售,借记: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3)计提工程人员工资、福利费,分配辅助车间的水费、电费时,外购水电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职工福利/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
  1.3 企业接受捐赠、投资的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接受捐赠、投资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2010年3月1日三元公司接受捐赠机床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营业外收入 184 000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50 000
  对于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作为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 对外出售、报废,或因自然灾害毁损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将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报废,或因自然灾害毁损等。
  2.1 出售
  企業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出售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并且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出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 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的核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3:三元公司因管理不善被盗一台精密设备,该设备原值300000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不考虑减值准备。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 000×17%=3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4 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 000
  3)结转发生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23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4 000
  
  3不可抵扣固定资产的核算
  不动产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其购置发生的增值税不可抵扣,其购置发生的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购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含税购置价、运输杂费、安装费等全部合理支出金额确定其入账价值。在其安装或改扩建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消耗外购水电,属于进项税不准抵扣情形,应转出所领用材料、消耗外购水电的进项税额;在其安装过程中领用自产产品的,应视同销售,计征自产产品应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 宋丽丽.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变动分析[J].时代经贸(理论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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