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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型电商新模式不仅对纳税主体、计税基数、税率等一系列税法课税元素产生了冲突,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提出较大挑战。为此,C2C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与平台的协同治理:税务机关应推广电子纳税申报,平台应成为纳税引导人,双方应注重相关税务数据共享与报送机制的构建,以最终保障C2C市场税收征管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