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刑事规制的教义学解读——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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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循法教义学的解释路径: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以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规范判断.以该意见为主线,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如下步骤:在行为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时,应考察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罚;如果否,则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构成故意犯罪(未遂)或者不构成犯罪(过失).在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应当考察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否,则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构成相应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之外,应当引入行政责任以规制无法进行刑事评价的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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