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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行政法领域存在着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于特别权力关系内部发生的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如今,公民的人权意识日益增长,特别权力关系对相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不仅不利于特别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对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都会受到影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再完全适应当今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同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具有监督机制和司法救济途径,本文进行了一些初浅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