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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章程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但是社会形势变幻莫测、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公司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对公司章程依法和及时修改。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法律的修改也要求公司章程修改。因此对公司章程变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章程;变更;浅析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不仅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而且也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的依据,工商管理机关也可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一、公司章程变更的内涵
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中,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依法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但是,对于“生效”的理解学者们争议较多,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国内学者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时生效,而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公司章程的内容来具体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但是国外公司立法中,有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公证之后生效。对于以上四种观点,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生效时间应该采纳赵旭东教授的观点,根据章程的内容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生效,采纳王保树教授的观点,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因为股份公司具有开放性,影响到不特定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审查后生效,可以减少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日本和韩国公司法规范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从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字、盖章之时生效,也不是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而是从公证后生效。这表明两国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比较慎重。
二、公司章程变更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所以公司章程生效后应保持内容相对稳定性,不得任意变更。公司章程是静态的,但公司的经济环境是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情况变化,“为保护合法权益、满足扩大经营、防止资本沉淀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的客观需要,应允许公司依法变更章程。”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公司章程需要变更。一是,《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修改,必然会引起公司章程的修改。比如:公司章程依据修改前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规定股东的查阅权仅包括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这样的变化,需要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查阅权作扩大变更。二是,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修改。三是,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这种情况导致的公司章程变更为常态。公司作为一个重要的商主体,要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调整经营范围以及变更注册资本等。这些事项变更之后,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章程变更后应当及时登记,以便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并且还可以吸引潜在股东投资。同时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公司章程变更的保障机制
1.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保障
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以及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解释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公司章程的变更受章程变更原则的指导。特别是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效力涉他和记载事项涉他),应当受到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规制。“公司章程的修改基本上是一个内部控制过程,受其效力影响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无法参与发表意见,如果对此种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形成过程不进行监控,则该契约的拟订可能根本不会考虑第三人的利益,从而极有可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公司的活动带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一旦此种第三人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团体,则不当的章程自治行为会影响到整个第三人利益团体的安全,乃至于损及交易秩序的维护。”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对公司章程变更的规制,有利于防止章程变更中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公司章程变更后,如果对有关变更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一般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对章程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不是无原则的解释,而是受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制约。
2.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保障
公司章程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即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说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主要是事前保障,那么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主要是事中的保障机制。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对公司章程的变更行为进行时时规制与引导,避免恣意,保证章程变更的效率性和民主性。
3.公司章程变更后的矫正机制保障
如果公司章程变更后出现违法、违规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从世界各国公司法规范的规定来看,主要通过股权收购制度和股东诉权,来寻求权益保障。股东诉权是股东利益保护的又一重要措施。“法院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章程变更原则和程序,不能保证公司章程修改的公平、公正,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诉讼的权利来纠偏。如果股东(大)会变更程序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如果股东(大)会在变更公司章程时,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变更决议。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07
[2]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28
关键词:公司章程;变更;浅析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不仅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而且也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的依据,工商管理机关也可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一、公司章程变更的内涵
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中,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依法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但是,对于“生效”的理解学者们争议较多,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国内学者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时生效,而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公司章程的内容来具体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但是国外公司立法中,有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公证之后生效。对于以上四种观点,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生效时间应该采纳赵旭东教授的观点,根据章程的内容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生效,采纳王保树教授的观点,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因为股份公司具有开放性,影响到不特定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审查后生效,可以减少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日本和韩国公司法规范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从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字、盖章之时生效,也不是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而是从公证后生效。这表明两国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比较慎重。
二、公司章程变更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所以公司章程生效后应保持内容相对稳定性,不得任意变更。公司章程是静态的,但公司的经济环境是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情况变化,“为保护合法权益、满足扩大经营、防止资本沉淀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的客观需要,应允许公司依法变更章程。”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公司章程需要变更。一是,《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依据的修改,必然会引起公司章程的修改。比如:公司章程依据修改前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规定股东的查阅权仅包括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这样的变化,需要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查阅权作扩大变更。二是,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修改。三是,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这种情况导致的公司章程变更为常态。公司作为一个重要的商主体,要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调整经营范围以及变更注册资本等。这些事项变更之后,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章程变更后应当及时登记,以便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并且还可以吸引潜在股东投资。同时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公司章程变更的保障机制
1.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保障
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以及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解释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公司章程的变更受章程变更原则的指导。特别是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效力涉他和记载事项涉他),应当受到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规制。“公司章程的修改基本上是一个内部控制过程,受其效力影响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无法参与发表意见,如果对此种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形成过程不进行监控,则该契约的拟订可能根本不会考虑第三人的利益,从而极有可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公司的活动带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一旦此种第三人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团体,则不当的章程自治行为会影响到整个第三人利益团体的安全,乃至于损及交易秩序的维护。”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对公司章程变更的规制,有利于防止章程变更中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公司章程变更后,如果对有关变更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一般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对章程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不是无原则的解释,而是受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制约。
2.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保障
公司章程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即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说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主要是事前保障,那么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主要是事中的保障机制。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对公司章程的变更行为进行时时规制与引导,避免恣意,保证章程变更的效率性和民主性。
3.公司章程变更后的矫正机制保障
如果公司章程变更后出现违法、违规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从世界各国公司法规范的规定来看,主要通过股权收购制度和股东诉权,来寻求权益保障。股东诉权是股东利益保护的又一重要措施。“法院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章程变更原则和程序,不能保证公司章程修改的公平、公正,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诉讼的权利来纠偏。如果股东(大)会变更程序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如果股东(大)会在变更公司章程时,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变更决议。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07
[2]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