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均是防止行政职能部门限制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而二者所审查的文件类型、审查时间、审查主体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文章就两种制度有效衔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