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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经过多年发展,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等,标志着我国已经形成了从犯罪预防到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处理的未成年人司法全流程覆盖体系,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发展出了包括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心理疏导、法庭教育、亲职教育、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多元司法服务策略,初步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由国家模式向司法机关与专业社会服务组织等合作共担的多元模式的转换.作为在理念、方法等方面与未成年人司法高度契合的社会工作,也伴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不断发展,其职业和专业的合法性地位日趋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