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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称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诉行政垄断案件的阶段性司法结果。四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泽当天即表示要进行上诉。
上述四家企业在今年8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业务(即电子监管网),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举涉嫌行政垄断。
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显示,电子监管码可以在每一件产品上表示出来,任何人就可以利用电话、互联网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防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的“产品质量電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来推动此事。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声称,这能把假冒伪劣全部消灭,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利商的德政工程。
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强行推广电子监管码后,遭到了食品和防伪行业的强烈抵制。前者抵制的原因,是认为这将给食品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后者由于质检总局将这项业务完全委托给一家企业经营,而把其他防伪企业的市场空间挤到了一个绝境中。
《财经》记者获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这家企业叫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信息中心正是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在其中占有30%的股份。2008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编订《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要求每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每年需支付600元数字证书维护费。这笔钱最终汇入中信国检的账户,并由其开发票。
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四家防伪企业便立即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了法庭。随后,又有四家防伪企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类似的诉讼。
诉讼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曾约请企业代表,希望企业撤回诉讼,起诉的各公司可以将技术、资源与中信国检整合,共同参与电子监管网的运营。但遭到起诉企业的拒绝。不过,食品企业的斗争似乎已经取得第一步胜利。2008年8月25日,在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原草案中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内容已经删除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时隔一个月,法院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电子监管网的推出是发生在2005年,至今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这份裁决提出另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对于持续不断的行政行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如何确定?
目前,后起诉的四家企业尚未接到法院的裁定,尽管已有先例可循,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最终结果还不能完全定论。而且,先期起诉被裁定驳回的四家企业,也还可以通过上诉寻找救济途径。■
200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称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诉行政垄断案件的阶段性司法结果。四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泽当天即表示要进行上诉。
上述四家企业在今年8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业务(即电子监管网),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举涉嫌行政垄断。
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显示,电子监管码可以在每一件产品上表示出来,任何人就可以利用电话、互联网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防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的“产品质量電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来推动此事。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声称,这能把假冒伪劣全部消灭,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利商的德政工程。
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强行推广电子监管码后,遭到了食品和防伪行业的强烈抵制。前者抵制的原因,是认为这将给食品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后者由于质检总局将这项业务完全委托给一家企业经营,而把其他防伪企业的市场空间挤到了一个绝境中。
《财经》记者获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这家企业叫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信息中心正是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在其中占有30%的股份。2008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编订《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要求每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每年需支付600元数字证书维护费。这笔钱最终汇入中信国检的账户,并由其开发票。
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四家防伪企业便立即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了法庭。随后,又有四家防伪企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类似的诉讼。
诉讼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曾约请企业代表,希望企业撤回诉讼,起诉的各公司可以将技术、资源与中信国检整合,共同参与电子监管网的运营。但遭到起诉企业的拒绝。不过,食品企业的斗争似乎已经取得第一步胜利。2008年8月25日,在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原草案中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内容已经删除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时隔一个月,法院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电子监管网的推出是发生在2005年,至今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这份裁决提出另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对于持续不断的行政行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如何确定?
目前,后起诉的四家企业尚未接到法院的裁定,尽管已有先例可循,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最终结果还不能完全定论。而且,先期起诉被裁定驳回的四家企业,也还可以通过上诉寻找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