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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的演进在废除私有财产权和促进与保障私有财产权生长两个阶段上都形成了三种独特的模式。中国共产党主导了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变迁,这种主导作用分为历时性的两个阶段和共时性的三个层面。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是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而演进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始终围绕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这两项原则而渐次推进。
[关键词]当代中国 私有财产权 演变 模式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9)05-0161-04
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阶段。中国照搬前苏联的财产权制度模式,教条地理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的“消灭私有制”的宣言,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第二阶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阶段。中国摆脱苏联模式的桎梏,从实际出发,走出了一条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单一公有制到彻底私有化的财产制度变迁之路,而是在单一公有制的基础上促进和保障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并存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财产权结构。中国私有财产权的演进在废除私有财产权和促进与保障私有财产权生长两个阶段上都形成了三种独特的模式,并且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下有序推进的。
一、中国私有财产权废除的三种模式
从1949年建国至1978年为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剥夺私有财产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农村对地主、富农私有财产的暴力剥夺模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取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护,满足农民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需要,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中,从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不是所有制形式的自然变迁,而是在国家的强力主导下,依靠政治力量和暴力威慑,对既存产权结构进行的重新界定和安排。
土地改革作为一场与最广大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政治运动,不同于传统社会内发性的农民起义,它是一场“国家权力改造乡村社会的社会革命”。要想改变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的结构及财富的分配结构,单靠政策或政治力量的支持和推动是不行的,首先必须要得到意识形态的拥护。于是,共产党通过派驻各村的工作组,将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意志贯彻到乡村社会。工作组经过耐心教育,帮助农民找到了自己贫穷、痛苦的根源。地主阶级被视为剥削阶级,剥削的工具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因此,没收和再分配他们的土地与财产就是革命行动。
有了观念上的引导,接下来就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土改的完成。1950年开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为标志的中国土地改革,标志着国家意志的法律化。
土地改革以前,占农村总人口不足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了约52%的耕地,而占农村总人口90%的中农、贫雇农等只占约45%的耕地;土地改革后,全国农村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比重上升到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耕地面积的比重则下降为8%左右。到1953年春季止,除了约有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外,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全国有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获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地主和富农的私有财产权被剥夺,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
(二)农村集体化运动中的强制剥夺模式
土地改革后,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村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私有财产普遍增加。为防止再次两极分化,同时推进新中国的工业化,中共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这一过程包括农业互助合作、初级合作和高级合作阶段。这个演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国家主导下,农民的财产权从完整的财产权逐步被限制、模糊、肢解和否定的过程。
互助合作是农户之间以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代替完全分散的个体劳动,农民仍然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在初级社形式下,农民拥有形式上的财产权,但已失去了对土地等的直接使用权,土地、耕畜和其他较大生产资料必须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经营,农民以劳动报酬和土地(及人股耕畜、农具)报酬的形式获得收益。在高级社形式下,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全部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耕作,取消土地报酬,按照劳动工分分配收益,农民的私有土地所有制被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传统的个体农民也转换为集体社员,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权被消灭。虽然中央规定社员有退社的自由,但实践中各地的“退社风”都作为资本主义倾向被遏制。
1958年底,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实行公社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从此,“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起来。
(三)城镇对资本家和私有业主强权威慑下的和平赎买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对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采取了不同的消灭途径和方式。
对于官僚资本,采取的是暴力剥夺、直接没收的方式,使旧中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官僚资本直接被人民掌握,成为国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民族资本,实行的是“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采取了和平改造和赎买的政策。赎买的初级形式是国家与民族资本家签定合同,通过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和经销代销等形式将其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私营业主的利润可高达60%(1950年)。高级形式则采取了公私合营的方式,通过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私营业主的股息(红利)占总利润的1/4或比1/4少一点。这样,私营业主所得红利从1950年规定的60%降到了25%,大大降低了私营业主的利润分成,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受到了很大限制。1956年又实行定息制度,所有公私合营的定息户,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超过5厘的,不降低;不到5厘的,提高到5厘。定息是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保护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的最后体现。1966年,定息制度因到期被取消,资本家的私人资本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转化成了全民财产,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被彻底剥夺。
二、中国私有财产权生长的三种模式
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促进和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阶段,中国私有财产权的生长也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演进模式。
(一)农村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
包干到户是农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起点和突破口,革命性地开启了中国特色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生长空间。1978年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发起的“大包干”,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由 大包干发端进而形成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质上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即部分的土地私有产权。中央也把家庭承包制提高到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和农民伟大创造的高度,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普及推广。
乡镇企业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国形成的“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的格局,拓宽了农民创业和增收的渠道,革命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在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隔离下,为了获得从事工业带来的利润,农民创造性地绕开了“城乡户籍制度和其他各种城乡隔离制度对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刚性掣障”,“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就地办厂。乡镇企业的兴办,既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也改变了农民的收入结构,使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为中国农民私有财产权的生长提供了新的通道。
小城镇的发展是农民在国家限制其进入城市的制度前提下的“伟大创造”。农民在被人为的政策制度屏蔽在城市之外的情况下,以乡镇企业的发展为依托,在农村建设小城镇,创造了一条“离土不离乡”的城镇化道路,打破了“农村当农民、城市当市民”的格局,革命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小城镇的发展,拓展了农民私有财产生长的空间,是当代中国农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进城务工是中国农民在市场化改革的当代自发地从事非农产业、增加非农收入的又一伟大创造。进城务工成为农民不断扩大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渠道。据统计,2008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853.7元,比1985年的71.71元增长了24.8倍;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也由1985年的18%上升到2008年的38.9%,上升了20.9个百分点。农民工进城务工,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展了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私有财产权的生长主要体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思想解放、政策演进、立法保障和实践突破等四条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经历了三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第一次以1978年开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标志,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吹响了思想大解放的号角;第二次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冲破了“计划经济”崇拜、解除了姓“资”姓“社”的思想禁锢;第三次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为标志,冲破了“公有制崇拜”、突破了“姓公姓私”的思想禁锢。
思想解放给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提供了观念土壤,随后,党的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首先承认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并赋予了个体经济宪法保护的地位。当个体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时,随着认识观念的不断转变,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之中,随着政策的修改和调整,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被纳入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框架之内。新中国宪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变迁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改历程。改革以来,历次宪法修改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权不断得到承认和保护的过程。
有了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得以蓬勃发展,总量规模不断壮大。2006年,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了15.11%。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越来越大。2006年,私营经济在全国税收中的比重为10.04%,并在吸纳就业人口、保证社会稳定和人们的基本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民经济中渐渐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经济特区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政治家和改革家们,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智慧,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创办了进行市场经济试验的经济特区,为中国市场化改革打开了一个重大的突破口,为日后中国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
经济特区的发展路径主要体现在对外引进外资和对内引进劳工这两个方面。国家对经济特区的发展,“不给钱、给政策”,比如,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并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特区还在税收上享有很大的优惠,并享有多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正是一些“含金量”高的特殊优惠政策对特区的早期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扶持和促进作用。
国家给予特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的伟大创业热情,成为特区生长’和发展的主要支撑。从特区创办开始,农民工就是特区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生力军,为特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数以千万计的廉价劳动力、现代技术、充足的资金以及一个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这些因素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制造出了一个现代历史上最强劲的经济发动机。”
经济特区的设立,旨在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的高度集权,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直接触发了宪法对外国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财产权的保护。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宪法对产权的保护直接刺激了外国对华投资的发展。
三、中国共产党主导了私有财产权的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演进的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可分为历时性的两个阶段和共时性的三个层面。
从历时性上看,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中国私有财产权的演变,可分为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和促进及保障私有财产权生长两个阶段。
1949年建国至1978年为第一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废除私有财产权的阶段。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通过土地改革在农村剥夺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剥夺了农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进而建设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社会,即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为第二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放弃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促进和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阶段。中国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呈现出农村私有财产权、城镇私有财产权和特区私有财产权三种不同的演进模式。
从共时性上看,可分为观念、政策和制度三个层面的主导。
首先是观念层面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照搬苏联模式,其主导观念是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在这种观念的主导下,全国首先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剥夺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土地所有制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继之,开展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消灭了农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 财产权。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从废除私有财产权到培育和发展私有财产权的转变。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的重心由大规模的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为私有财产权的发展作了政策上的铺垫。
二是政策层面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无论是建设与改革,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都是在我们党的主导下制定和完善的。在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党就提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为此,党制定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包干到户和个体私有经济发展的政策。邓小平就将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称为一个“大政策”。
三是制度层面的主导。党在制度层面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和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1954年《宪法》第10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该《宪法》也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宪法》的规定往往屈服于党的领导人个人的意志和政策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将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日程。1982年《宪法》第6条规定,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私有财产的保障在《宪法》修正案中逐步体现出来。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逐步保护私有财产权。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成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私有财产权的法制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主导,有成功也有失误。失误是由于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某些设想、盲目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或凭主观意愿;成功是由于最终坚持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认可到自觉推进的演进过程。这是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而演进的。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始终围绕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这两项原则而渐次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保护和发展私有财产权、最终走向共同富裕,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责任编辑:吕楠]
[关键词]当代中国 私有财产权 演变 模式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9)05-0161-04
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阶段。中国照搬前苏联的财产权制度模式,教条地理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的“消灭私有制”的宣言,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第二阶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阶段。中国摆脱苏联模式的桎梏,从实际出发,走出了一条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单一公有制到彻底私有化的财产制度变迁之路,而是在单一公有制的基础上促进和保障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并存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财产权结构。中国私有财产权的演进在废除私有财产权和促进与保障私有财产权生长两个阶段上都形成了三种独特的模式,并且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下有序推进的。
一、中国私有财产权废除的三种模式
从1949年建国至1978年为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剥夺私有财产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农村对地主、富农私有财产的暴力剥夺模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取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护,满足农民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需要,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中,从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不是所有制形式的自然变迁,而是在国家的强力主导下,依靠政治力量和暴力威慑,对既存产权结构进行的重新界定和安排。
土地改革作为一场与最广大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政治运动,不同于传统社会内发性的农民起义,它是一场“国家权力改造乡村社会的社会革命”。要想改变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的结构及财富的分配结构,单靠政策或政治力量的支持和推动是不行的,首先必须要得到意识形态的拥护。于是,共产党通过派驻各村的工作组,将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意志贯彻到乡村社会。工作组经过耐心教育,帮助农民找到了自己贫穷、痛苦的根源。地主阶级被视为剥削阶级,剥削的工具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因此,没收和再分配他们的土地与财产就是革命行动。
有了观念上的引导,接下来就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土改的完成。1950年开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为标志的中国土地改革,标志着国家意志的法律化。
土地改革以前,占农村总人口不足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了约52%的耕地,而占农村总人口90%的中农、贫雇农等只占约45%的耕地;土地改革后,全国农村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比重上升到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耕地面积的比重则下降为8%左右。到1953年春季止,除了约有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外,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全国有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获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地主和富农的私有财产权被剥夺,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
(二)农村集体化运动中的强制剥夺模式
土地改革后,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村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私有财产普遍增加。为防止再次两极分化,同时推进新中国的工业化,中共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这一过程包括农业互助合作、初级合作和高级合作阶段。这个演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国家主导下,农民的财产权从完整的财产权逐步被限制、模糊、肢解和否定的过程。
互助合作是农户之间以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代替完全分散的个体劳动,农民仍然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在初级社形式下,农民拥有形式上的财产权,但已失去了对土地等的直接使用权,土地、耕畜和其他较大生产资料必须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经营,农民以劳动报酬和土地(及人股耕畜、农具)报酬的形式获得收益。在高级社形式下,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全部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耕作,取消土地报酬,按照劳动工分分配收益,农民的私有土地所有制被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传统的个体农民也转换为集体社员,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权被消灭。虽然中央规定社员有退社的自由,但实践中各地的“退社风”都作为资本主义倾向被遏制。
1958年底,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实行公社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从此,“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起来。
(三)城镇对资本家和私有业主强权威慑下的和平赎买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对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采取了不同的消灭途径和方式。
对于官僚资本,采取的是暴力剥夺、直接没收的方式,使旧中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官僚资本直接被人民掌握,成为国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民族资本,实行的是“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采取了和平改造和赎买的政策。赎买的初级形式是国家与民族资本家签定合同,通过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和经销代销等形式将其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私营业主的利润可高达60%(1950年)。高级形式则采取了公私合营的方式,通过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私营业主的股息(红利)占总利润的1/4或比1/4少一点。这样,私营业主所得红利从1950年规定的60%降到了25%,大大降低了私营业主的利润分成,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受到了很大限制。1956年又实行定息制度,所有公私合营的定息户,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超过5厘的,不降低;不到5厘的,提高到5厘。定息是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保护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的最后体现。1966年,定息制度因到期被取消,资本家的私人资本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转化成了全民财产,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被彻底剥夺。
二、中国私有财产权生长的三种模式
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促进和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阶段,中国私有财产权的生长也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演进模式。
(一)农村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
包干到户是农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起点和突破口,革命性地开启了中国特色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生长空间。1978年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发起的“大包干”,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由 大包干发端进而形成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质上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即部分的土地私有产权。中央也把家庭承包制提高到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和农民伟大创造的高度,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普及推广。
乡镇企业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国形成的“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的格局,拓宽了农民创业和增收的渠道,革命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在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隔离下,为了获得从事工业带来的利润,农民创造性地绕开了“城乡户籍制度和其他各种城乡隔离制度对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刚性掣障”,“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就地办厂。乡镇企业的兴办,既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也改变了农民的收入结构,使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为中国农民私有财产权的生长提供了新的通道。
小城镇的发展是农民在国家限制其进入城市的制度前提下的“伟大创造”。农民在被人为的政策制度屏蔽在城市之外的情况下,以乡镇企业的发展为依托,在农村建设小城镇,创造了一条“离土不离乡”的城镇化道路,打破了“农村当农民、城市当市民”的格局,革命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小城镇的发展,拓展了农民私有财产生长的空间,是当代中国农民私有财产权生长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进城务工是中国农民在市场化改革的当代自发地从事非农产业、增加非农收入的又一伟大创造。进城务工成为农民不断扩大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渠道。据统计,2008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853.7元,比1985年的71.71元增长了24.8倍;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也由1985年的18%上升到2008年的38.9%,上升了20.9个百分点。农民工进城务工,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展了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私有财产权的生长主要体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思想解放、政策演进、立法保障和实践突破等四条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经历了三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第一次以1978年开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标志,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吹响了思想大解放的号角;第二次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冲破了“计划经济”崇拜、解除了姓“资”姓“社”的思想禁锢;第三次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为标志,冲破了“公有制崇拜”、突破了“姓公姓私”的思想禁锢。
思想解放给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提供了观念土壤,随后,党的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首先承认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并赋予了个体经济宪法保护的地位。当个体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时,随着认识观念的不断转变,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之中,随着政策的修改和调整,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被纳入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框架之内。新中国宪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变迁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改历程。改革以来,历次宪法修改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权不断得到承认和保护的过程。
有了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得以蓬勃发展,总量规模不断壮大。2006年,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了15.11%。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越来越大。2006年,私营经济在全国税收中的比重为10.04%,并在吸纳就业人口、保证社会稳定和人们的基本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民经济中渐渐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经济特区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政治家和改革家们,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智慧,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创办了进行市场经济试验的经济特区,为中国市场化改革打开了一个重大的突破口,为日后中国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
经济特区的发展路径主要体现在对外引进外资和对内引进劳工这两个方面。国家对经济特区的发展,“不给钱、给政策”,比如,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并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特区还在税收上享有很大的优惠,并享有多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正是一些“含金量”高的特殊优惠政策对特区的早期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扶持和促进作用。
国家给予特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的伟大创业热情,成为特区生长’和发展的主要支撑。从特区创办开始,农民工就是特区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生力军,为特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数以千万计的廉价劳动力、现代技术、充足的资金以及一个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这些因素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制造出了一个现代历史上最强劲的经济发动机。”
经济特区的设立,旨在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的高度集权,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直接触发了宪法对外国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财产权的保护。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宪法对产权的保护直接刺激了外国对华投资的发展。
三、中国共产党主导了私有财产权的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演进的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可分为历时性的两个阶段和共时性的三个层面。
从历时性上看,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中国私有财产权的演变,可分为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和促进及保障私有财产权生长两个阶段。
1949年建国至1978年为第一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废除私有财产权的阶段。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通过土地改革在农村剥夺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剥夺了农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进而建设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社会,即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为第二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放弃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促进和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阶段。中国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呈现出农村私有财产权、城镇私有财产权和特区私有财产权三种不同的演进模式。
从共时性上看,可分为观念、政策和制度三个层面的主导。
首先是观念层面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照搬苏联模式,其主导观念是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在这种观念的主导下,全国首先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剥夺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土地所有制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继之,开展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消灭了农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 财产权。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从废除私有财产权到培育和发展私有财产权的转变。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的重心由大规模的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为私有财产权的发展作了政策上的铺垫。
二是政策层面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无论是建设与改革,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都是在我们党的主导下制定和完善的。在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党就提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为此,党制定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包干到户和个体私有经济发展的政策。邓小平就将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称为一个“大政策”。
三是制度层面的主导。党在制度层面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和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1954年《宪法》第10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该《宪法》也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宪法》的规定往往屈服于党的领导人个人的意志和政策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将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日程。1982年《宪法》第6条规定,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私有财产的保障在《宪法》修正案中逐步体现出来。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逐步保护私有财产权。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成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私有财产权的法制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主导,有成功也有失误。失误是由于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某些设想、盲目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或凭主观意愿;成功是由于最终坚持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认可到自觉推进的演进过程。这是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而演进的。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始终围绕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这两项原则而渐次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保护和发展私有财产权、最终走向共同富裕,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责任编辑: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