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节选)(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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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反动统治阶级压追剥削的革命斗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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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我党领导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志。对于这一社会变革,我们党曾给予了正确的总结和评价。但是,前几年中,对于这一社会变革的评价,出现了种种异议。其中有的基本上是持否定和持怀疑态度的。在此,笔者遵就对资改造评价中的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系统、完整地收入了作者有关共产党员修养的文献。这当中不仅有作者生前最后修订过的名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而且有作者早期写作的关于共产党员修养的报告大纲,还有在延安和华中所作的另两篇关于共产党员修养的讲演。
期刊
《论党内斗争》一文,是刘少奇1941年在中共中央中华中局党校的讲演,也是人们熟知的论党建的名篇。50年来,这篇著作广为流传,各类版本不下几十种。在诸多版本中,关于讲演时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1941年7月2日(绝大多数版本,包括《刘少奇选集》上卷);一种是1942年3月2日(1942年10月9日延安《解放日报》)。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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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办法,这是经过许多历史经验包括全国解放后几年来的经验所证明了的。因此,这个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在宪法中。解放以后中国民族问题的提法上增加了新的内容,现在民族的问题,不是消灭民族压迫和争取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已得到了解决),而是巩固各民族互相合作和团结,切实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的问题了。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促进西藏的富裕繁荣,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其主要精神是要少数民族在管理内部事务方面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全心全意地为中国各民族的解放和幸福而奋斗。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国民党反动派对少数民族的压迫,我党曾经提出过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和实现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各种设想和主张。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新中国在废除了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制度后,充分体现民主原则,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种新型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同我国民族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