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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以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款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频发.法院在审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审判标准不一,存在虚假行为和恶意串通规则适用混乱的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首次对虚假行为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虚假行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厘清虚假行为和恶意串通规则之间的关系、明确善意取得制度与虚假行为不得对抗规则之间的界限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