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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对某种权利的欲求达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出现使之“入宪”的呼声。未列举权利理论的提出可以打破这种长期以来的迷信。人权条款为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栖身之所。判断未列举权利,首先需要对权利的层级化分类。判断未列举权利总的标准为“足够基本”;具体标准为该权利主体具有高度的普遍性,该权利性质与生命权、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公民对该权利产生了强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