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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城乡保险资源配置极不平衡,农村保险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发展十分滞后,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功能在农村经济社会体系中的瓶颈和短板。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加大农业保险扶持力度,构建激励有效、政策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农民、农业、农村的关系十分密切。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与制约,我国城乡保险资源配置极不平衡,农村保险体系不完善,经营体制机制不健全,扶持政策不到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十分滞后,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功能在农村经济社会体系中的瓶颈和短板。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和改善农村保险服务,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保险支持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加快农业保险发展,须坚持政策扶持、适度竞争、市场化取向原则
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机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鉴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现状及特点,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策扶持原则。由于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有其特殊性,存在高成本、高風险和低收益的特点,与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的财务可持续问题较为突出,农业保险保费支付成本高。目前,国家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支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政策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税、监管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资金引导、巨灾风险补偿、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采取综合性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并实现制度化、长期化,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对推动农村保险发展的导向激励作用。
(二)适度竞争原则。垄断不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效率与水平。要在综合分析和评估各地试点农业保险的市场情况看,垄断经营不利于提高效率和服务,会给政府带来更大的负担;经营有效益,成本会很大,甚至有的地方不记成本,因为很多地方的农业保险试点是政府委托办理的,当风险损失高时,经营单位同样会“孩子哭了抱给他娘”,搞的地方政府左右为难。应根据市场规律,在政府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宽农业保险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在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支农专业性保险公司或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逐步构建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三)商业可持续原则。我国农村人口占比大,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如果完全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国家财政难以负担其庞大的支出,农业保险将难以为继。应坚持商业化经营,财政根据惠农政策的需要给以税收或保费补贴,这样才可能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较高,农业保险机构要实现完全商业化经营,难度很大,根据国外情况看机会不可能。这就需要在一定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坚持费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否则,不仅农村保险机构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造成急需保险的农民群体得不到保险。实践证明,对涉农保险执行市场费率,有利于保障农民获得保险的权利。对于农村保险机构开办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在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如保费补贴)后仍然也需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市场化取向原则。无论是农业保险机构的产权制度,还是组织形式的选择,都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人文风俗多样,除全国性的大公司外,还需要类似农村互助或合作社性质的、中小规模的、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区域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发展中,应充分考虑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农业保险机构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现阶段,坚持农业保险改革发展市场化原则的核心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省,甚至以县或市为单位的农业保险法人机构。
二、加快农业保险发展,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十分紧迫。
(一)组建农村或农业再保险公司。该公司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参照信用保险公司,应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以此为载体建立起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与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险公司和各类新型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再保险关系,解决农村巨灾风险的损失补偿问题。
(二)强化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原则,强化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可根据保险主体的市场规模,承担适当的农业巨灾保费分享和责任分担,这样有利于处理好服务“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关系,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经营机制转换,充分利用资金、网络、专业优势,切实加大对县域乡镇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国有控股的商业保险公司成为保险服务“三农”的重要支柱和载体。
(三)发挥专业农险公司主力军作用。目前,保监会已批设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四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这些专业农险公司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实行商业性经营和政策性经营相结合,业务范围涉及农村种养业保险、城乡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应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专业农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拓宽覆盖面,发挥专业农险公司的主力军作用。
(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设立新型农村保险机构的试点,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出资设立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鼓励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改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农业保险市场。
三、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
创新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动力,也是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从当前农业保险服务来看,重点要加大四方面的创新,不断满足差异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保险服务需求。
(一)创新发展模式。造成当前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是农业保险机构长期粗放经营。农业保险机构要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必须更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注重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来制订自身的科学发展战略,确立差异化内涵发展模式。把规模的扩张建立在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上,在此基础上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讲求效益,做到规模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实现又好又快科学健康发展。
(二)创新经营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民保险需求的不断增长,保险交易电子化、保险产品多元化、保险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农业保险机构必须积极推进机制创新,首先要发挥好已设保险网点的作用,建立保险产品的交叉销售机制,改进政策性“三农”保险的运作机制。其次要充分发挥农信社、邮政储蓄网点和其他农村服务组织的优势代理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第三要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和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降低农村信贷风险。
(三)创新保险产品。基于农村现行的经济运行的现状,以及农户保险缴费能力较弱、保险标的较分散等特点,首先要积极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受农民欢迎、政府有意愿扶持的农业保险产品,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其次要以农户为单位,设计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组合式或捆绑式农业保险产品,农户根据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自由选择。第三要适应部分农民先富起来的要求,设计开发既具有较高保障,又具有投资理财的新型农村保险产品,以满足部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四)创新服务方式。农业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农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简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员、乡村医生、农技推广及植保员、治安员等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同时要发挥移动通信和电视网络等优势,在农村地区开发手机保险、电视保险等,提高保险服务的便利度,为农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四、加强农业保险监管,建立有效性、持续性、前瞻性的农村保险监管体系
农村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保险监管是困难最多、压力最大、任务最重的领域,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是促进农村保险稳健发展最重要的任务。
(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推进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农村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保险机构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管,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体系,落实现场联动检查、非现场监管的联动机制,按照高风险、严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机构、重点领域的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增加县域保险监管力量,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开展审慎的分类监管。针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不同和农村保险经营环境的差异,对农业保险机构实施审慎性监管的同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重点监管其偿付能力和保险服务;对专业性农险公司开展的农村保险业务,重点监管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农村保险的服务;对农村互助或合作性质的保险机构,实行社员的自律管理,积极探索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既分工协作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格局,确保新型农村保险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监管。当前,农业保险主要存在投保逆选择风险、巨灾风险、现金管理操作风险、理赔服务道德风险,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投保逆选择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力度的同时,重点要做好资本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铲除各类风险产生的土壤。首先要突出补充资本约束和纠正制度,限期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目标,促进农业保险机构审慎经营和理性扩张。其次要突出企业分工合理使之明確清晰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第三要突出建立渗透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由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内控体系和保险文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五、加大农业保险扶持力度,构建激励有效、政策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
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仍将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的转轨时期,农村经济欠发达、自然风险大、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决定了现今农业保险的问题就是经营成本比较高,风险比较大,收益率比较低,这些问题造成农业保险机构资产质量较低,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借鉴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持力度,逐步构建积极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政策扶持机制。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保险法应主要涵盖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农业保险的风险状况、保障风险和保障水平、保险费及分担机制等基本内容。另外,农业保险立法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即在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提供财政、再保险等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优惠规定、资金运用规范、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农业保险正常运转。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可分为对农民保费的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对参加农业或农村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实施农险税收减免。鉴于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在对农业保险减免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做应对农业大灾的补偿积累。
(四)加大监管支持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施创新的监管措施,适时适度放宽资金准入、机构准入和业务准入门槛,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农村保险。要研究农村保险机构差别化监管的收费制度和政策,发挥好监管政策对农村保险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农民、农业、农村的关系十分密切。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与制约,我国城乡保险资源配置极不平衡,农村保险体系不完善,经营体制机制不健全,扶持政策不到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十分滞后,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功能在农村经济社会体系中的瓶颈和短板。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和改善农村保险服务,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保险支持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加快农业保险发展,须坚持政策扶持、适度竞争、市场化取向原则
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机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鉴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现状及特点,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策扶持原则。由于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有其特殊性,存在高成本、高風险和低收益的特点,与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的财务可持续问题较为突出,农业保险保费支付成本高。目前,国家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支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政策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税、监管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资金引导、巨灾风险补偿、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采取综合性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并实现制度化、长期化,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对推动农村保险发展的导向激励作用。
(二)适度竞争原则。垄断不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效率与水平。要在综合分析和评估各地试点农业保险的市场情况看,垄断经营不利于提高效率和服务,会给政府带来更大的负担;经营有效益,成本会很大,甚至有的地方不记成本,因为很多地方的农业保险试点是政府委托办理的,当风险损失高时,经营单位同样会“孩子哭了抱给他娘”,搞的地方政府左右为难。应根据市场规律,在政府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宽农业保险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在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支农专业性保险公司或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逐步构建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三)商业可持续原则。我国农村人口占比大,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如果完全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国家财政难以负担其庞大的支出,农业保险将难以为继。应坚持商业化经营,财政根据惠农政策的需要给以税收或保费补贴,这样才可能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较高,农业保险机构要实现完全商业化经营,难度很大,根据国外情况看机会不可能。这就需要在一定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坚持费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否则,不仅农村保险机构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造成急需保险的农民群体得不到保险。实践证明,对涉农保险执行市场费率,有利于保障农民获得保险的权利。对于农村保险机构开办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在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如保费补贴)后仍然也需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市场化取向原则。无论是农业保险机构的产权制度,还是组织形式的选择,都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人文风俗多样,除全国性的大公司外,还需要类似农村互助或合作社性质的、中小规模的、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区域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发展中,应充分考虑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农业保险机构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现阶段,坚持农业保险改革发展市场化原则的核心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省,甚至以县或市为单位的农业保险法人机构。
二、加快农业保险发展,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十分紧迫。
(一)组建农村或农业再保险公司。该公司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参照信用保险公司,应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以此为载体建立起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与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险公司和各类新型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再保险关系,解决农村巨灾风险的损失补偿问题。
(二)强化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原则,强化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可根据保险主体的市场规模,承担适当的农业巨灾保费分享和责任分担,这样有利于处理好服务“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关系,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经营机制转换,充分利用资金、网络、专业优势,切实加大对县域乡镇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国有控股的商业保险公司成为保险服务“三农”的重要支柱和载体。
(三)发挥专业农险公司主力军作用。目前,保监会已批设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四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这些专业农险公司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实行商业性经营和政策性经营相结合,业务范围涉及农村种养业保险、城乡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应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专业农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拓宽覆盖面,发挥专业农险公司的主力军作用。
(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设立新型农村保险机构的试点,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出资设立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鼓励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改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农业保险市场。
三、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
创新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动力,也是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从当前农业保险服务来看,重点要加大四方面的创新,不断满足差异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保险服务需求。
(一)创新发展模式。造成当前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是农业保险机构长期粗放经营。农业保险机构要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必须更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注重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来制订自身的科学发展战略,确立差异化内涵发展模式。把规模的扩张建立在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上,在此基础上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讲求效益,做到规模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实现又好又快科学健康发展。
(二)创新经营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民保险需求的不断增长,保险交易电子化、保险产品多元化、保险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农业保险机构必须积极推进机制创新,首先要发挥好已设保险网点的作用,建立保险产品的交叉销售机制,改进政策性“三农”保险的运作机制。其次要充分发挥农信社、邮政储蓄网点和其他农村服务组织的优势代理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第三要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和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降低农村信贷风险。
(三)创新保险产品。基于农村现行的经济运行的现状,以及农户保险缴费能力较弱、保险标的较分散等特点,首先要积极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受农民欢迎、政府有意愿扶持的农业保险产品,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其次要以农户为单位,设计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组合式或捆绑式农业保险产品,农户根据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自由选择。第三要适应部分农民先富起来的要求,设计开发既具有较高保障,又具有投资理财的新型农村保险产品,以满足部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四)创新服务方式。农业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农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简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员、乡村医生、农技推广及植保员、治安员等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同时要发挥移动通信和电视网络等优势,在农村地区开发手机保险、电视保险等,提高保险服务的便利度,为农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四、加强农业保险监管,建立有效性、持续性、前瞻性的农村保险监管体系
农村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保险监管是困难最多、压力最大、任务最重的领域,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是促进农村保险稳健发展最重要的任务。
(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推进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农村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保险机构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管,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体系,落实现场联动检查、非现场监管的联动机制,按照高风险、严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机构、重点领域的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增加县域保险监管力量,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开展审慎的分类监管。针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不同和农村保险经营环境的差异,对农业保险机构实施审慎性监管的同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重点监管其偿付能力和保险服务;对专业性农险公司开展的农村保险业务,重点监管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农村保险的服务;对农村互助或合作性质的保险机构,实行社员的自律管理,积极探索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既分工协作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格局,确保新型农村保险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监管。当前,农业保险主要存在投保逆选择风险、巨灾风险、现金管理操作风险、理赔服务道德风险,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投保逆选择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力度的同时,重点要做好资本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铲除各类风险产生的土壤。首先要突出补充资本约束和纠正制度,限期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目标,促进农业保险机构审慎经营和理性扩张。其次要突出企业分工合理使之明確清晰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第三要突出建立渗透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由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内控体系和保险文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五、加大农业保险扶持力度,构建激励有效、政策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
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仍将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的转轨时期,农村经济欠发达、自然风险大、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决定了现今农业保险的问题就是经营成本比较高,风险比较大,收益率比较低,这些问题造成农业保险机构资产质量较低,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借鉴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持力度,逐步构建积极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政策扶持机制。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保险法应主要涵盖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农业保险的风险状况、保障风险和保障水平、保险费及分担机制等基本内容。另外,农业保险立法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即在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提供财政、再保险等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优惠规定、资金运用规范、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农业保险正常运转。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可分为对农民保费的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对参加农业或农村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实施农险税收减免。鉴于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在对农业保险减免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做应对农业大灾的补偿积累。
(四)加大监管支持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施创新的监管措施,适时适度放宽资金准入、机构准入和业务准入门槛,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农村保险。要研究农村保险机构差别化监管的收费制度和政策,发挥好监管政策对农村保险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