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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同构成了现代意义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经营者集中与其他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对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事先预防,而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救济。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我国经营者集中的概述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中特有的一个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如何界定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比较困难。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反垄断法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抽象概念进行界定,而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具体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具体情形,其目的就是界定经营者集中的范畴以确定经营者控制制度规制的具体对象。在实践申报中,经营者对自己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存在很多疑问。本条规定三种情况仅列举经营者集中的普遍情形,其中第三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包括一切可以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就实践和国外的规定来看,这些行为包括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包括设立合营企业、人事任免、知识产权许可等对其他经营者可以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经营者集中的关键问题是经营者是否取得控制权。如果一项取得股权等行为没有同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原则上不应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概念目前的立法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说,控制权主要是从集中的结果和实际效果来看,实施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因为该项集中而享有实际影响公司作出战略性决定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任命、章程给予的特别权利等等。这种能力不必实际上行使但必须客观存在。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申报标准、事先申报制度和未申报法律后果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只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才需要申报。对于实践中经营者申报义务,商务部反垄断局在2012年7月7月实施的新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中,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人做出明确的说明。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的经营者予以配合。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直接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是收购或投资公司的,不宜作为申报人。反垄断法还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
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反垄断审查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在实践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中审查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就是通过对涉案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的替代性产品与服务的范围进行确定。通过界定相关市场,可以将竞争关注限定在那些对涉案企业的竞争行为具有“显著”影响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为了提供执法的透明度,现在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发布了它们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程序以及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和证据。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12月发布的《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指出,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潜在竞争,并且指出了这三个因素在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5月24日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也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产品的可替代程度,并提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就是考虑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一般认为,相关市场应由产品、地理及时间等第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产品要素和地理要素。通常,与这三个基本要素相对应,在实践中,相关市场划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产品市场是指处在一个空间和时间范围之内的数个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场所。界定产品市场的中心问题就是确定判断产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和“替代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已经认定产品在同一市场之内,并处于相互竞争的关系。地域市场是指存在有效竞争的一个地理范围,与产品市场不同之处,相关产品市场只是考虑相互竞争的产品,相关地域市场则是考虑相互竞争的产品所存在的地域场所。地域市场不是从竞争企业的生产场所出发,而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相互竞争的地域场所,需要考虑相关产品的性能、用途、价格、区间的差异、消费者的喜好以及产品的运输费用。
(作者单位: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我国经营者集中的概述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中特有的一个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如何界定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比较困难。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反垄断法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抽象概念进行界定,而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具体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具体情形,其目的就是界定经营者集中的范畴以确定经营者控制制度规制的具体对象。在实践申报中,经营者对自己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存在很多疑问。本条规定三种情况仅列举经营者集中的普遍情形,其中第三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包括一切可以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就实践和国外的规定来看,这些行为包括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包括设立合营企业、人事任免、知识产权许可等对其他经营者可以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经营者集中的关键问题是经营者是否取得控制权。如果一项取得股权等行为没有同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原则上不应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概念目前的立法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说,控制权主要是从集中的结果和实际效果来看,实施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因为该项集中而享有实际影响公司作出战略性决定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任命、章程给予的特别权利等等。这种能力不必实际上行使但必须客观存在。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申报标准、事先申报制度和未申报法律后果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只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才需要申报。对于实践中经营者申报义务,商务部反垄断局在2012年7月7月实施的新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中,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人做出明确的说明。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的经营者予以配合。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直接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是收购或投资公司的,不宜作为申报人。反垄断法还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
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反垄断审查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在实践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中审查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就是通过对涉案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的替代性产品与服务的范围进行确定。通过界定相关市场,可以将竞争关注限定在那些对涉案企业的竞争行为具有“显著”影响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为了提供执法的透明度,现在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发布了它们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程序以及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和证据。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12月发布的《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指出,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潜在竞争,并且指出了这三个因素在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5月24日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也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产品的可替代程度,并提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就是考虑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一般认为,相关市场应由产品、地理及时间等第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产品要素和地理要素。通常,与这三个基本要素相对应,在实践中,相关市场划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产品市场是指处在一个空间和时间范围之内的数个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场所。界定产品市场的中心问题就是确定判断产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和“替代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已经认定产品在同一市场之内,并处于相互竞争的关系。地域市场是指存在有效竞争的一个地理范围,与产品市场不同之处,相关产品市场只是考虑相互竞争的产品,相关地域市场则是考虑相互竞争的产品所存在的地域场所。地域市场不是从竞争企业的生产场所出发,而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相互竞争的地域场所,需要考虑相关产品的性能、用途、价格、区间的差异、消费者的喜好以及产品的运输费用。
(作者单位: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