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竞争执法机构初步研究

来源 :青年科学·教师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ake_965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典型的行政模式,且是单一机构的一元模式。本文将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与地位、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及人员构成等方面,全面介绍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希望对我国大陆地区建立独立、权威、专业的竞争执法模式有所借鉴。
  关键词:竞争执法机构 台湾 公平交易委员会 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家及地区,竞争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司法模式与行政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其竞争执法机构是司法部下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后者以欧盟为代表,其竞争执法机构是欧盟委员会①。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是属于行政模式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且是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以下将就该机构成立的背景、职权与地位、组成部门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背景
  台湾地区于1991年2月4日颁布"公平交易法",1992年1月13日颁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同年1月27日公平交易委员会依照前组织条例正是成立,2月1日公平交易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就任,2月4日"公平交易法"生效实施,自此公平交易委员成为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从1992年至今,台湾地区已经历经八届公平交易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是吴秀明博士。
  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与地位
  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月27日,隶属于"行政院",为台湾地区竞争政策与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机构,依法主管拟定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规,以及调查处理事业(经营者)各种妨碍竞争的行为,包括独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经营者集中)及联合(垄断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公平交易法"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关于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规的拟定事项;(2)关于审议"公平交易法"有关公平交易事项;(3)关于事业活动及经济情况的调查事项;(4)对于违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的调查、处分事项;(5)关于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项。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是比较全面的,既包括立法层面的政策、法规的拟定,也包括执法层面的案件调查、审理、处分等具体操作事项,集"检察官"与"法官"的职能与一身,是典型的行政模式。
  "公平交易法"第28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处理有关公平交易案件所为之处分,得以委员会名义行之。由此可以看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独立性,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即使其隶属于"行政院","行政院"亦无权干预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裁决等事项,而且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成员必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党政活动的影响。权威性,其权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委员会的运作采合议制,由于"公平交易法"是一部法理颇高的财经法规,为能充分考量、融合各方意见,使相关案件的处理均能符合立法的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采合议制。(2)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人员产生上,委员会议由七名委员组成,均为专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七位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任命,从其人员产生程序的严格性可见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权威之高(3)委员会议委员的知识背景,由于竞争性问题一般都是较为复杂的案件,其往往涉及法律、经济等专业性知识,所以其委员的任用要求应具备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管理等相关学识及经验,如第八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吴秀明是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其组成人员知识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执法机构执法行为的权威性。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独立性,这对有效实施"公平交易法"、维护台湾地区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其一元的行政执法模式,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公平交易委员会的部门组成
  公平交易委员会由委员会议及其下设的10个处、室组成,10个处、室中包括5个业务处和5个行政支援单位,以下分别介绍。
  (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议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最高的决策机关,由七名委员组成,均为专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七位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任命 。
  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公平交易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政策之审议。2、公平交易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之审议。3、执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政计划之审核。4、执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之公告案、许可案及处分案之审核。5、委员提案之审议。6、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关,委员会议主要负责的是与公平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提案的审议,以及具体职能部门查处案件的公告、许可、处分等具体事项的审核。
  (二)业务处
  1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施政规划、管制考核、政策研究之研拟、协调及推动。(2)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人员培训之规划及执行。(3)公平交易政策之国际交流及合作。(3)公平交易委员会出版品之编辑、出版及管理。(4)公平交易法专业资料之搜集、建置、及查询服务。(5)公平交易政策与法令宣导之规划及推动。(6)其他有关公平交易综合规划事项。综合规程处作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一个处,但是并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其主要负责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综合规划事项,主要包括:宏观规划、部门协调、国际交流、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图书出版等事项。
  2服务业竞争处
  服务业竞争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限制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行为、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1)工商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及个人服务业。(2)商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3)金融、保险及不动产业。(3)农、林、渔、牧业。服务竞争处主要负责的是涉及服务业及农林渔牧业的公平交易案件的调查处理事项。   3制造业竞争处
  制造业竞争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限制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行为、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1)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制品制造业及塑料制品制造业。(2)金属制品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运输工具制造业及其他制造业。(3)矿业、土石采取业、营造业及水电燃气业。(3)其他相关或不能归类之行业。
  4公平竞争处
  公平竞争处主要负责不公平行为案件的调查及处理,主要包括:1、事业仿冒行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表征及广告行为之调查处理。2、损害他人营业信誉行为及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示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3、多次传销事业之报备、管理及不当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调查处理。公平竞争处负责查处的行为,相当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法律事务处
  法律事务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公平交易法规之研拟及修订。(2)公平交易法之咨询。(3)公平交易法制问题之研究。(4)违反公平交易法罚金执行之处理。(5)公平交易法刑事违法案件之移送。(6)公平交易法行政救济之处理。(7)国内外公平交易法规资料之搜集及研究。
  由以上材料我们分析出,作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核心,委员会议下的5个业务处,有3个处室是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服务业竞争处、制造业竞争处、公平竞争处。而这三个处室按照其查处案件的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查处限制竞争案件的处室:包括服务业竞争处、制造业竞争处,这两个处室主要是按照案件涉及的行业性质划分的;二是查处不公平竞争案件的处室:公平竞争处。除此之外,业务处还设置综合规划处和法律事务处两个处室,两者负责的事务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如在资料的搜集方面,当然二者的侧重点有明显不同,前者主要负责的是宏观的规划及推动,后者负责具体的操作。由此可以看出,该五个业务处是各有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公平交易法"的实施。
  (三)行政支援单位
  行政支援单位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其职责主要如下:
  1资讯及经济分析室:
  负责公平交易委员会资讯与经济分析整合服务策略规划及发展,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与管理,与产业调查及经济分析。
  2秘书室:
  负责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3人事室:
  依法负责人事管理事项。
  4政风室:
  依法负责政风事项。
  5主计室:
  依法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该5个行政支援单位虽然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但是他们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有效运行也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资讯及经济分析室,因为竞争性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产业经济问题,在案件的处理上经济分析就起着一个决定性作用,经济分析的结果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四)其他组成部门
  1竞争政策及研究中心
  该中心于1997年1月27日成立,其设立的构想源于1995年,时任"行政院长"连战先生提示:"公平会应尽快筹备建设竞争政策资料及研究中心,提供各界竞争政策专业资讯之咨询服务,并全面开放于产业与学术界使用,帮助产业界规划合乎公平法精神的营运策略,鼓励学术界就特定问题深入研究,各相关部门并应给予必要之援助。"该中心力争成为竞争政策及竞争法资料搜集与提供研究的专业中心,对外开放以充分发挥资源共享的实益。现已建立APEC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资料库。
  2南区中心
  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及竞争政策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公平交易法相关业务。成立迄今,受理涉及公平交易法案件逐年大幅增加,且其中有将近40%案件分布在中南部地区,需就近及时处理,囿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目前仅有台北一处办公地点之限制,仅能就现有资源,为民众提供最大效益的服务。
  鉴于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办理各项公平交易法业务,如行政调查、法令宣导、便民服务等作为,不仅与北部地区民众有关,对地处南部地区的事业与民众同样息息相关。为促进台湾地区南北区域平衡发展,及时掌握地区性产业动态,就近、及时解决民众问题,以落实行政单一窗口化作业、提升服务品质及执行公平交易效能,于是于1999年12月起派员进驻"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依据"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要点规定,属该中心任务编组单位,分组名称为"公平交易组"。
  四、公平交易委员的人员组成
  截至2014年6月30日实际职员总数为216人②。
  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员做一下分析:
  1、依学历统计分析:
  .研究所以上占48%
  .学士学位占43%
  .专科程度占7%
  .高中(职)占2%
  研究所以上占近一半。
  2、依年龄统计分析
  .29岁以下占 9%
  .30至39岁占 22%
  .40至49岁占 41%
  .50岁以上占 28%
  (平均年年龄43.1岁)
  3.依专业背景统计分析
  .法律 59人占 27.80%
  .经济 43人占 20.3%
  .其它 110人占51.9%
  (资讯、统计、公共行政...等)
  从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如下特点:1、高学历,学士以上学历占91%,其中研究所以上学历占一半以上;2、年轻化,平均年龄43.1岁,且老中青分布均匀:50岁以上占28%,40至49岁占41%,39岁以下占31%,形成了以中青年为主导的老中青相结合的执法队伍;3、专业化,法律、经济专业占48.1%,近50%。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的队伍建设,符合竞争执法的需要:因为"公平法是一部法理颇高的财经法律",它的理论基础不仅仅在法学,且与经济学理论息息相关;公平交易案件往往也是较为复杂的,一是案件性质的复杂: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二是被调查对象的复杂,公平交易案件涉及的往往都是大型或超大型企业,政商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限制竞争的案件。这些复杂性问题需要一支学历高、专业化、年轻化的队伍去攻坚克难,充分考量、融合各方意见,使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立法的要求,符合法理基础、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五、评价与借鉴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只有被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即使不是一纸空文,其作用也将大打折扣。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科学设置的执法机构、需要合理安排的执法人员,如此,竞争法才能有效运行,才能实现其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台湾地区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③上符合竞争执法的需要。
  1、机构设置
  台湾地区的竞争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竞争执法机构需要独立性,是因为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构,而且一个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构,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构的干涉。虽然其隶属于"行政院",但是"行政院"亦无权干预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竞争执法机构需要权威性,是因为竞争法是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非常谨慎的实施,否则将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另外竞争法案件的复杂性,其调查对象的特殊性都需要一个权威性机构。
  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不仅仅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而且在竞争法学的研究上亦做出不懈努力,提供了一个共享、开放、丰富的竞争法研究平台--竞争政策及研究中心。竞争中心通过有系统且持续性的运作,完整地搜集与竞争政策及竞争法相关的图书、期刊及文件资料,成为公平交易法的专业资料中心,借以吸引学术界及产业界利用馆藏资料进行研究,促进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发展。该中心同时加强国际交流,现已经建立APEC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资料库。
  2、人员配置
  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人员配置上最大特点即是专业性,这是符合公平交易执法的要求的。公平交易案件的查处需要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士的通力合作,如此,案件的处理才能符合立法目的、法理基础、经济规律。
  3、思考与借鉴
  反观我国大陆地区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三龙治水的局面④必须调整,我们亟需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专业的竞争执法机构。
  注释:
  ①王晓晔:《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载《东岳论丛》,2007年1月。
  ②该部分数据来源于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官网,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7 ,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16日。
  ③人员安排实际上是机构设置的一个方面,但是鉴于竞争执法的专业性,我将人员安排作为一个独立问题。
  ④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
  作者简介:朱庆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其他文献
摘 要: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目前已经在西欧大陆法国家取得通说地位。本文简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提起及相关概念,分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以及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我国刑法应合理的引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使其更加适合新形势下的特殊案件的需要,从而为司法判断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在立法上保障人权。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立法;司法;标准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
地方高校“转型”后,步入了加强质量工程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和校地合作建设的内涵发展道路.地方高校图书馆紧跟学校内涵建设的步伐,以特色馆藏的建设、服务水平的提升、管理
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以及国外的艺术思潮对中国的传统工艺美术的冲击,碰撞.如何认识传统工艺美术与现代艺术设计的关系,成为了当代设计应认真研究的课题.对于现代设计业的建
期刊
死亡权是和生存权一样的最关乎我们生命尊严的权利,任何对这一权利的滥用,都是对它的极端侮辱.死亡--这是一种权利,我们有权禁止死亡!我们不能堂而皇之将死亡这一权利作为一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论是影响深远的中国传统绘画艺术,还是世代传承具有生活气息的民间艺术.都以他们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艺术魅力,为现代艺术创作提供着丰富的视觉艺术元
期刊
在我的大学生活中,最令我心安的便是宁静的画室和瑜伽馆了.我发现练习瑜伽和画画时的心境有很多相似之处,并且相辅相成.瑜伽是一种修行,画画也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