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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