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违法所得的理解及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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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基本含义阐释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己见,没有统一认识,目前理论界对违法所得的观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说、一般违法所得说(非犯罪所得说)、犯罪所得和行政违法说、非法所得说、违法犯罪所得说等。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犯罪人或者行为人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获取的财物或者物质性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
  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用语混合使用,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违法所得的含义。下面笔者从比较的角度阐明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在实践中经常被混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使用违法所得,也使用赃款赃物,而司法解释中多称为赃款赃物。《法学词典》对赃款赃物的解释是“犯罪分子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和物质”。目前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
  1、赃款赃物就是犯罪所获取的财产。因此,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是一种包含的关系,违法所得包含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2、赃款赃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赃款赃物指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狭义上专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和用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3、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
  4、违法所得指通过违法包括犯罪所获得的财物。
  分析上面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争议是否包含违法所得,而认为赃款赃物是犯罪所得者更进一步表述在判罪前只能称赃款赃物为“疑赃”,对于这种学术思路,笔者实在不敢恭维。以此推断,难道刑法中的“犯罪分子”要修改為“疑犯”,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行为”要修改为“涉嫌犯罪行为”不成?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因某种原因没有进行结束被终止,人民法院没有对犯罪分子作出刑事裁判,是否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所谓的疑赃退还给犯罪分子或者其近亲属?笔者认为,赃款赃物亦可区分广义和狭义不同,广义的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行为所得以及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即第2 种观点的广义概念;狭义的赃款赃物就是违法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工具,也就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是混同使用的,如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使用的违法所得,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又使用了赃款赃物(原文是退赃,指赃款赃物的通称) 可以看出违法所得就是指赃款赃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使用了赃款赃物,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指没有从形式上认定犯罪,是赃款赃物的一种情形,两者的含义一样。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是使用的赃款赃物,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称呼为赃款赃物,很少使用违法所得的用语,两者的含义完全一致,本文选择了违法所得的用法。
  ·违法所得与违法收益的区别和联系
  违法所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所得指因违法所获取的财物(含孳息)以及利用这些财物所获取的财产性利益。狭义的违法所得不包括利用违法所得产生的利益。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指广义上的意义,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而违法收益在刑法上是新近出现的概念,主要指利用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一般指合法利用,也包括非法利用产生的收益,但非法利用产生的收益又成为违法所得了,所以一般指合法利用违法所得产生的利益为违法收益。
  ·违法所得与被害人损失的区别和联系
  违法所得与被害人损失是对立统一的,犯罪分子的“得”往往是被害人的“失”,但多数情况下,被害人的损失要大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除了直接损失外,还有间接损失,如赔付合同相对方的违约金和各种善后费用、预期的合理利益的丧失,竞争力的减弱、市场份额的减少以及商品信誉的降低等。被害人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还有精神损失,由于目前刑事法律不考虑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所以被害人的损失很难得以弥补。当然,也有部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案件中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如走私、偷税等。
  ·违法所得与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是指用于进行犯罪活动的资金、非法贩运的货物、运输工具、走私物品、伪造货币用的纸张、印刷机等等,多数是合法财产,一般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也有部分犯罪工具本身就是违法所得,如偷盗汽车去犯罪。偷盗枪支去抢劫等,对于犯罪工具也要区分情况处理,不是一概没收,只能是犯罪分子使用本人财物作为犯罪工具的才能没收;对于用违法所得作为犯罪工具的只能发还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法区分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违法工具)时,可以表述为一并没收。
  ·违法所得与违禁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违禁物指依照国家规定,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一般包括武器、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剧毒物品(如氢化钠、氢化钾等)、麻醉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等)和放射性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禁品。没收违禁物品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恢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当然,如果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违禁物品,那么这部分违禁品也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其处理结果一般是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与犯罪数额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数额一般指犯罪的金钱数额,即可以用人民币表述的数字。而违法所得除了金钱数字外,还包括数量数字。在部分犯罪中,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具有一致性,如盗窃、抢劫等部分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多数贪污贿赂中,犯罪数额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犯罪数额是数额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基本因素,决定着罪行的有无和刑罚的轻重;而违法所得只是选择要件,并非缺一不可,违法所得同时存在于非数额犯罪中。犯罪数额常见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以及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而违法所得几乎存在于所有犯罪中。对于没有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等情形时,一般没有犯罪数额的说法,而违法所得则存在。有的犯罪只有犯罪数额而没有违法所得,如偷税罪。有的犯罪只有违法所得而没有犯罪数额,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有的犯罪既有犯罪数额也有违法所得,如高利转贷罪。追究犯罪一般具有时效性,而追缴违法所得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另外,违法所得与销赃所得也不一致。销赃所得一般指违法所得的对象是物,并且销赃的价格通常会低于实际价格。而违法所得的对象除了物以外,还包括财即金钱以及物质性利益等,同时在数额上往往大于销赃所得数。如果实际销赃数额高于违法所得的,以实际销赃数认定违法所得。准确把握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违法所得。
  研究违法所得的意义
  违法所得在刑法中经常出现,司法实践中几乎随处可见。研究违法所得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刑罚,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突出作用。
  ·违法所得对定罪的影响
  违法所得是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甚至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罪行以犯罪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绝大多数涉及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决定着犯罪与否的不下二十个。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營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的掩饰、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等都以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作为认定犯罪与否的标准。违法所得的多少是影响罪与非罪的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有罪。例如《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就是以逃避欠税一万元作为罪与非罪的数额界限。同时,违法所得的数额也是影响行为人重罪与轻罪的因素。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以违法所得数额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为界限规定了三个由轻到重的量刑幅度。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牵连犯罪,多罪数择一重罪处罚时,违法所得还会成为罪名的判断标准,违法所得成为适用财产刑的依据,而刑罚的轻重又会影响到罪名的选择。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一般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自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协议,自诉人撤回告诉,可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定罪。
  ·违法所得对刑罚的影响
  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影响刑罚,主要体现在:(1)刑法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规定不同的主刑刑种和刑度,形成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如前面提到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确定刑罚幅度。(2)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财产刑的适用。包括:①以违法所得作为确定罚金的依据,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②以违法所得的多少作为设定财产刑的依据,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都是在数额特别巨大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内才规定没收财产刑,在数额较大、巨大时仅规定罚金刑。贪污、受贿犯罪也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下才设立了没收财产刑。③以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财产刑的选科、单科、并科的适用方式。一般在基本犯的层面上,法律多数规定可以并处或者单处,在加重犯的层面上,多数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违法所得的退赔退赃影响刑罚特别是在自诉案件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主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自诉人因被告人积极退赔退赃的可以撤回自诉,自然会影响甚至决定了被告人刑罚的有无。
  ·违法所得对执行的影响
  司法机关要根据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决定追缴退赔的多少,对于已经转移、挥霍、毁损的违法所得要计算成可以执行的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而违法所得的执行错误可能引起国家赔偿。如《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综上所述,违法所得对我国法律的交叉发展很有裨益,违法所得涉及到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需要综合运用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对我国法律学科的融合发展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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