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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法学教学而言,目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过于注重理论培养而欠缺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实际上,法律职业理论素养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在高职法律的教育教学中,作为基础课程的宪法学,在理论培养的功能上具有不可替代之功能,因此对于高职宪法学的理论培养功能及其与法律职业实践能力的贯通,是本课题研究的落脚点。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育 宪法学教学 理论培养 法律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0052-03
曾几何时, 法学专业在整个高校招生中都是一个热门专业。但最近两年来,法学专业平均录取分数和第一志愿填报率却持续下降, 尤其是到了每年的毕业时节,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一次签约率更是比其他专业要低得多。特别是近年高校扩招后,教学质量在整体上有下降的趋势。因此,当前社会上对法学教育有肯定,但更多的则是否定。[1]更有学者提出目前的法律教育的弊端在于过于注重理论培养而欠缺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笔者认为,目前法学教育的弊端并不单只是这个原因,而是既忽略了应有的,即具有法律职业针对性的理论培养,也缺乏具有法律职业针对性的职业实践能力的锻造。本文以法律高职中的宪法学课程为视角,探讨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如何通过宪法学的教学来培养学生的理论能力,并将其与法律职业所需的实践能力相连接。
一、高职宪法学的理论培养功能
(一)高职法律教育为何需要进行宪法学理论培养
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运用法律规则是必不可少的能力,运用规则的思维方法及方式,实际上就贯穿着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能力。但高职法律教学中对于理论型课程的要求仅是理论够用。这里的够用自然要从高职法学教育的学制、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就业方向来进行合理设置。
高职法学教育目前等同于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虽然我国的法律职业基本要求(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的学历)早已确立了最低应为大学本科层次,但由于国家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均,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较为缺乏,以现有的法律要求职业学历标准很难满足需求。另外,高职法律教育在法学高等教育中实际上起着一个缓冲和过渡的作用,从教育实践情况来看,相当数量的高职法律学生选择了继续深造,进行本科学习甚至研究生的攻读。因此这里的理论够用实际上是多面向的。
宪法学教学目标可分为层次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即传授宪法学知识、训练运用规则的思维方法、培养正确的权利观及国家观。[2]可见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宪法学的主导功能是掌握宪法学的知识,通过对知识的认识从而形成思维,树立起国家意识及权利意识。高职法律教学中的理论能力培养,一是为高职法科学生进一步提升学历打下基础;二是为参加法律实践活动那些职业型人才提供理论分析工具。要起到这些效果仅靠宪法学这一门课程显然是不够用的,但是宪法学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其他所谓的理论型课程无法取代的。以上不同的培养面向对宪法学理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给为何需要在法律高职中进行宪法学理论教学这个问题提供了实际答案。
(二)在教学中怎样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
实际上要不要通过宪法学教学来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不是一个真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怎么样通过宪法学的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宪法学这门课程在对法律职业学生的理论素养培养的功能上较被我国的法学教育界所认同。当然这种认同性与我国宪法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难以直观显现有着相当关系。在宪法自身的实践能力难以提升的前提之下,法学教育界只能“剑走偏锋”,去追求宪法学理论能力的修炼功能。这既是面对现状的务实之举,也是面向法律职业的未来所建构的实践能力的铺垫,因为法治的发展始终需要宪法发挥实践功能。
那么什么又是所谓的理论呢?从其形式上看理论就是对于某一问题带有某种目的性解释的过程及其表现;从内涵上来说,就是将知识点与相关的原理通过有目的的整理,将其系统化形成具有一定逻辑性的解释。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都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没有进行过系统训练的人,一是不知道自己具有理论能力,二是分析事物的层次性、逻辑性会混乱。因此对于高职层次的法科学生而言不仅不能忽略理论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还要通过课程的设置和课程的教学来强化这种理论能力。
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就存在着对宪法自身存在的解释提出设问。这种无穷尽的追问当然不适合在高职层次的宪法学教学中采用,但高职宪法学应当通过对宪法知识的解释来培养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其功能就是要让学生对于我国的宪法现象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最为基本的理论能力训练是,面对于宪法典中的具体法规范,必须要进行研读和解读,否则宪法学课程无法进行。而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解读,如果学生不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和理论能力,则学习何以为续?放松或放弃对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培养的后果,即为众多学生在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对于宪法学的内容显现出知识的片段化,甚至在被问及宪法知识时,脑袋一片空白,不知所云。由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到,当前对于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律高职专业的培养并不是过于注重理论培养,而是没有真正把握好理论培养的方向和具体的内容及方式。
总结起来,在宪法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过程,是通过知识的传授和课程的训练来实现的。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方式及技巧,避免初涉法学知识的学生被纯理论化的教学模式所困惑。但是对于教师而言,则需要提升自身的理论化水平即技巧,让理论平实化、普通化,让理论以非理论的面貌出现,达至“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则是法律高职层次的学生所真正需要的方式。
(三)在宪法学教学中需要培养学生哪些理论
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它能为有关宪法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工作提供相应的知识和专业技能;2.它能为学习和研究其他部门法学提供方法论的帮助,即具有一定的方法论的意义;3.它具有教育的作用,有助于培养正确的宪法和法治观念。[3]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以及一门课程关联性很强,因此宪法学的社会功能实际上也是宪法学教学所欲达至的目标,这也为宪法学教学应培养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体系确定了一个框架。宪法学的理论首先是以宪法知识为根基展开的,所以在教学中首先要进行的是对宪法基本知识的学习。知识体系的树立为理论体系的建构塑形。对于宪法知识的认知,会让学生产生一定的宪法意识,这种意识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沉淀之后会形成相应的宪法思维,而以宪法思维所整理出来的对于宪法知识体系结构的解读及解释,也就形成了宪法学的理论。宪法学中涉及的基本关系是国家权力组织构造、国家权力结构形态,国家权力的横、纵双向的分布;中间层次的各种组织与团体,其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最基本主体是公民;这些主体参与到宪法关系当中是以其特定的权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联系的。这也是学生在学习宪法学中首先需要厘清的基本关系,这个关系是宪法之所以为宪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冠以基本法就决定了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这个特定组织中的最基础关系。 宪法学教学中所涉及宪法的各种知识体系都是来源于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一基本范畴。这个关系让学生弄清楚了,那么对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培养也就奠定了良好的平台。即便是分析和解释国外的宪法案例,也能让学生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贯穿其中。
宪法涉及的关系具有宏观性及基础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宪法学的知识及理论会给其他部门法学提供一种理论解构及分析方法的帮助。宪法学的理论教育既是一种思维拓展的训练,也是理论能力的培养延续。
概而言之,对于学生的宪法学理论的培养应结合教学内容的设计来进行,教学内容又涉及知识体系的设计。宪法学的整体知识结构可以分为三大板块。其一是宪法原理,这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宪法产生的缘由,宪法的含义、本质、分类结构,这里涉及的知识点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的构成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问题;其二是对宪法文本,要学习宪法学的课程,对其文本的解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目前的宪法学教学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板块,对于宪法文本的了解仅限于教材中涉及的一部分,导致绝大多数的学生在学习完宪法学课程后,对于宪法条文却知之甚少;其三是宪法的实践,这里所包含的内容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中的制度及保障的权利的实践运行状态。从这三大构成板块可看出,在高职宪法学的课程传授中,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灌输,其理论的培养是以知识的传授、条文的解读以及对实践的总结来完成的。
法治的基本属性是对权力的控制及权利的保障,宪法涉及的是国家基本的权力规范,这其中既包括对于国家机关的授权性条款,也有制约性条款,与之相对应的是确认人权为国家的基本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解读及人权的解析成为宪法学理论中尤其重要的两个范畴,国家的宪法治理是最高层次的法治。对于宪法学的研习既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宪法意识及法制观念的需要,也是宪法学的理论培养之需求,其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贡献在于其对学生识习其他部门法提供了观念的基础及理论的平台。
二、宪法学的理论培养与法律高职学生所需实践能力之间的关联
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实践能力的内涵,是既要有程序性的操作性的实践经验与技能,又要在执业中融合理论素养与理论能力。因为法律职业的真正技艺与技巧实际上来源于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与运用,执业中的程序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日常的实训课程训练而让学生掌握。
法律职业是一门技术性的职业,但是其技术性显然更侧重于思维能力与理论技巧的培养。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法律教育工作者或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能力在于对案件的分析及处理的能力,这就需要其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推理、法律的分析判断必须熟练掌握,否则难以胜任此类工作。虽然其他部门法学的研习同样能培养出学生的理论能力,但是这种理论是有欠缺的,因为宪法才是国家法治的根基,如果法律职业人连宪法思维都没有,如何能指望他们支撑起整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如何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职业服务?
当下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无论从教学质量或是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均不乐观,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也颇为法学教育者所忧虑。正视法律教育尤其是以法律实践能力为教学导向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切实提升教学质量是解决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呈现疲软态势的根本举措。尤其是在对高职宪法学的精品课程的建设中去深化教学质量,培育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通过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来强化其职业的适应力及社会的需求,以切实解决法学教育的困境,达至理论融合于法律职业能力之中的目的,这也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所在。
宪法学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下成为一门较为引人关注的学科,不仅是因为大众对于法治建设的强烈期盼,也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实际上涉及宪法的权力架构的修正等国家性基础问题。因此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忽略掉宪法的重要功能。加强对于法律高职的宪法学理论功能的教学工作,就是为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人才储备和价值引导。
[ 参 考 文 献 ]
[1] 李继业.比较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6,(7).
[2] 陈新.宪法学教学目标:传授知识训练思维培养观念[J].中国大学教学,2008,(8).
[3]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4] 陈文源.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的探讨[J].大学教育,2012,(4):64.
[5] 朱平.试论批判性思维能力在高校教学中的培养[J].大学教育,2012,(3):8.
[责任编辑:刘凤华]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育 宪法学教学 理论培养 法律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0052-03
曾几何时, 法学专业在整个高校招生中都是一个热门专业。但最近两年来,法学专业平均录取分数和第一志愿填报率却持续下降, 尤其是到了每年的毕业时节,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一次签约率更是比其他专业要低得多。特别是近年高校扩招后,教学质量在整体上有下降的趋势。因此,当前社会上对法学教育有肯定,但更多的则是否定。[1]更有学者提出目前的法律教育的弊端在于过于注重理论培养而欠缺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笔者认为,目前法学教育的弊端并不单只是这个原因,而是既忽略了应有的,即具有法律职业针对性的理论培养,也缺乏具有法律职业针对性的职业实践能力的锻造。本文以法律高职中的宪法学课程为视角,探讨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如何通过宪法学的教学来培养学生的理论能力,并将其与法律职业所需的实践能力相连接。
一、高职宪法学的理论培养功能
(一)高职法律教育为何需要进行宪法学理论培养
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运用法律规则是必不可少的能力,运用规则的思维方法及方式,实际上就贯穿着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能力。但高职法律教学中对于理论型课程的要求仅是理论够用。这里的够用自然要从高职法学教育的学制、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就业方向来进行合理设置。
高职法学教育目前等同于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虽然我国的法律职业基本要求(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的学历)早已确立了最低应为大学本科层次,但由于国家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均,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较为缺乏,以现有的法律要求职业学历标准很难满足需求。另外,高职法律教育在法学高等教育中实际上起着一个缓冲和过渡的作用,从教育实践情况来看,相当数量的高职法律学生选择了继续深造,进行本科学习甚至研究生的攻读。因此这里的理论够用实际上是多面向的。
宪法学教学目标可分为层次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即传授宪法学知识、训练运用规则的思维方法、培养正确的权利观及国家观。[2]可见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宪法学的主导功能是掌握宪法学的知识,通过对知识的认识从而形成思维,树立起国家意识及权利意识。高职法律教学中的理论能力培养,一是为高职法科学生进一步提升学历打下基础;二是为参加法律实践活动那些职业型人才提供理论分析工具。要起到这些效果仅靠宪法学这一门课程显然是不够用的,但是宪法学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其他所谓的理论型课程无法取代的。以上不同的培养面向对宪法学理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给为何需要在法律高职中进行宪法学理论教学这个问题提供了实际答案。
(二)在教学中怎样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
实际上要不要通过宪法学教学来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不是一个真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怎么样通过宪法学的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宪法学这门课程在对法律职业学生的理论素养培养的功能上较被我国的法学教育界所认同。当然这种认同性与我国宪法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难以直观显现有着相当关系。在宪法自身的实践能力难以提升的前提之下,法学教育界只能“剑走偏锋”,去追求宪法学理论能力的修炼功能。这既是面对现状的务实之举,也是面向法律职业的未来所建构的实践能力的铺垫,因为法治的发展始终需要宪法发挥实践功能。
那么什么又是所谓的理论呢?从其形式上看理论就是对于某一问题带有某种目的性解释的过程及其表现;从内涵上来说,就是将知识点与相关的原理通过有目的的整理,将其系统化形成具有一定逻辑性的解释。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都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没有进行过系统训练的人,一是不知道自己具有理论能力,二是分析事物的层次性、逻辑性会混乱。因此对于高职层次的法科学生而言不仅不能忽略理论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还要通过课程的设置和课程的教学来强化这种理论能力。
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就存在着对宪法自身存在的解释提出设问。这种无穷尽的追问当然不适合在高职层次的宪法学教学中采用,但高职宪法学应当通过对宪法知识的解释来培养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其功能就是要让学生对于我国的宪法现象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最为基本的理论能力训练是,面对于宪法典中的具体法规范,必须要进行研读和解读,否则宪法学课程无法进行。而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解读,如果学生不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和理论能力,则学习何以为续?放松或放弃对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培养的后果,即为众多学生在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对于宪法学的内容显现出知识的片段化,甚至在被问及宪法知识时,脑袋一片空白,不知所云。由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到,当前对于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律高职专业的培养并不是过于注重理论培养,而是没有真正把握好理论培养的方向和具体的内容及方式。
总结起来,在宪法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过程,是通过知识的传授和课程的训练来实现的。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方式及技巧,避免初涉法学知识的学生被纯理论化的教学模式所困惑。但是对于教师而言,则需要提升自身的理论化水平即技巧,让理论平实化、普通化,让理论以非理论的面貌出现,达至“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则是法律高职层次的学生所真正需要的方式。
(三)在宪法学教学中需要培养学生哪些理论
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它能为有关宪法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工作提供相应的知识和专业技能;2.它能为学习和研究其他部门法学提供方法论的帮助,即具有一定的方法论的意义;3.它具有教育的作用,有助于培养正确的宪法和法治观念。[3]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以及一门课程关联性很强,因此宪法学的社会功能实际上也是宪法学教学所欲达至的目标,这也为宪法学教学应培养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体系确定了一个框架。宪法学的理论首先是以宪法知识为根基展开的,所以在教学中首先要进行的是对宪法基本知识的学习。知识体系的树立为理论体系的建构塑形。对于宪法知识的认知,会让学生产生一定的宪法意识,这种意识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沉淀之后会形成相应的宪法思维,而以宪法思维所整理出来的对于宪法知识体系结构的解读及解释,也就形成了宪法学的理论。宪法学中涉及的基本关系是国家权力组织构造、国家权力结构形态,国家权力的横、纵双向的分布;中间层次的各种组织与团体,其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最基本主体是公民;这些主体参与到宪法关系当中是以其特定的权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联系的。这也是学生在学习宪法学中首先需要厘清的基本关系,这个关系是宪法之所以为宪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冠以基本法就决定了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这个特定组织中的最基础关系。 宪法学教学中所涉及宪法的各种知识体系都是来源于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一基本范畴。这个关系让学生弄清楚了,那么对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培养也就奠定了良好的平台。即便是分析和解释国外的宪法案例,也能让学生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贯穿其中。
宪法涉及的关系具有宏观性及基础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宪法学的知识及理论会给其他部门法学提供一种理论解构及分析方法的帮助。宪法学的理论教育既是一种思维拓展的训练,也是理论能力的培养延续。
概而言之,对于学生的宪法学理论的培养应结合教学内容的设计来进行,教学内容又涉及知识体系的设计。宪法学的整体知识结构可以分为三大板块。其一是宪法原理,这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宪法产生的缘由,宪法的含义、本质、分类结构,这里涉及的知识点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的构成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问题;其二是对宪法文本,要学习宪法学的课程,对其文本的解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目前的宪法学教学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板块,对于宪法文本的了解仅限于教材中涉及的一部分,导致绝大多数的学生在学习完宪法学课程后,对于宪法条文却知之甚少;其三是宪法的实践,这里所包含的内容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中的制度及保障的权利的实践运行状态。从这三大构成板块可看出,在高职宪法学的课程传授中,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灌输,其理论的培养是以知识的传授、条文的解读以及对实践的总结来完成的。
法治的基本属性是对权力的控制及权利的保障,宪法涉及的是国家基本的权力规范,这其中既包括对于国家机关的授权性条款,也有制约性条款,与之相对应的是确认人权为国家的基本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解读及人权的解析成为宪法学理论中尤其重要的两个范畴,国家的宪法治理是最高层次的法治。对于宪法学的研习既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宪法意识及法制观念的需要,也是宪法学的理论培养之需求,其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贡献在于其对学生识习其他部门法提供了观念的基础及理论的平台。
二、宪法学的理论培养与法律高职学生所需实践能力之间的关联
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实践能力的内涵,是既要有程序性的操作性的实践经验与技能,又要在执业中融合理论素养与理论能力。因为法律职业的真正技艺与技巧实际上来源于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与运用,执业中的程序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日常的实训课程训练而让学生掌握。
法律职业是一门技术性的职业,但是其技术性显然更侧重于思维能力与理论技巧的培养。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法律教育工作者或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能力在于对案件的分析及处理的能力,这就需要其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推理、法律的分析判断必须熟练掌握,否则难以胜任此类工作。虽然其他部门法学的研习同样能培养出学生的理论能力,但是这种理论是有欠缺的,因为宪法才是国家法治的根基,如果法律职业人连宪法思维都没有,如何能指望他们支撑起整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如何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职业服务?
当下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无论从教学质量或是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均不乐观,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也颇为法学教育者所忧虑。正视法律教育尤其是以法律实践能力为教学导向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切实提升教学质量是解决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呈现疲软态势的根本举措。尤其是在对高职宪法学的精品课程的建设中去深化教学质量,培育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通过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来强化其职业的适应力及社会的需求,以切实解决法学教育的困境,达至理论融合于法律职业能力之中的目的,这也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所在。
宪法学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下成为一门较为引人关注的学科,不仅是因为大众对于法治建设的强烈期盼,也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实际上涉及宪法的权力架构的修正等国家性基础问题。因此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忽略掉宪法的重要功能。加强对于法律高职的宪法学理论功能的教学工作,就是为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人才储备和价值引导。
[ 参 考 文 献 ]
[1] 李继业.比较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6,(7).
[2] 陈新.宪法学教学目标:传授知识训练思维培养观念[J].中国大学教学,2008,(8).
[3]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4] 陈文源.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的探讨[J].大学教育,2012,(4):64.
[5] 朱平.试论批判性思维能力在高校教学中的培养[J].大学教育,2012,(3):8.
[责任编辑:刘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