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会的互益性质及其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参与

来源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w_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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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仍欠发达的条件下,发挥互益型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功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公益慈善现状。中国的商会属于互益型民间组织,商会除了承担其主要的经济职能外,还在近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中发挥了十分突出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国各地商会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作用,必须积极理顺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扩大商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政策法规制订的参与权;克服商会的自利倾向,发扬商会的公益性精神;商会要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让社会了解、理解商会及其所代表的新的社会阶层,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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