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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向检察官充分授权,强化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捕诉一体背景下检察官权力得到进一步扩张。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例,一方面,将部分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行使;另一方面,对于错案要终身追责,实现了权力和责任的同频共振。在这种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存疑不起诉在具体适用上出现了一些倾向性问题,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以现放权与控权之间的动态平衡,促使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合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