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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司法解除权是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上增设司法认定机制演化而来,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效率违约理论的缺陷。但尽管如此,违约方司法解除权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且其本身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条件有限。在双方违约的特殊情况下,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往往会因突破已有的违约责任体系及合同严守、信赖保护等原则遭遇适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