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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是西方国家重要的宪政原则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共识,行政立法权当然也不例外.自19世纪下半叶行政立法制度产生以后,西方社会就在不断探索怎样既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的有益作用,又有效遏制其可能的作恶,并逐步形成了于套比较完整和有效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限制行政立法的范围、明确行政立法的原则、规范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强化各种监督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