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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迫虚拟“性行为”,即虚拟强奸行为和虚拟强制猥亵行为,学术界对此并没有理论研究热情,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部分具有危害性的虚拟性行为如组织虚拟卖淫以及虚拟卖淫行为以组织表演淫秽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但是,虚拟强奸和虚拟强制猥亵行为却处于惩罚上的空白地段。因此,很有必要启动立法程序对此类危害行为进行立法规定,以便及时地以刑罚的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