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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在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和相关政策指引下,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各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新近最受关注的一种。
所谓“合作托管造林”指的是这样一种方式: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其进行管护,公司对服务结果做出承诺。这种方式尽管在国外早已出现,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种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投资经营方式,如果运作得当,也将对推动我国林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相继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某些公司“合作托管造林”的招商广告一下子把这种投资造林的方式描绘成可以轻易在短期内牟取暴利的“摇钱树”。其中,有的隐讳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的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却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有的回避现实的困难,却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有的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区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如此等等。一时间,无论是作为受托方的“专业公司”,还是作为委托方的“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呈有增无减的火暴之势。而在这种火暴之势的背后潜藏着的,却是给“志愿投资造林”的社会公众带来的种种风险和隐患。
有鉴于此,一些媒体和社会人士相继发问:某些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大肆招商的“专业公司”真的是为了造林,还是为了“圈钱”?那些被广告宣传的暴利所吸引的投资人所要面对的,究竟是可喜的“钱途”,还是可怕的“陷阱”?其中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问题的答案当然多种多样。但无论做何解释,有一点是肯定的:这种“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还不规范,而规范是任何投资经营方式得以健康、有序、可持续运作的前提和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除了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一方式规范运作。
一 是专营公司的设立和市场准入要规范运作。
作为专营“合作托管造林”业务的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法》对所有注册公司的要求,还要符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其公司名称必须与其地域、行业特色和企业性质相一致;其经营范围必须与公司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相匹配。对此,工商行政、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把关。
二 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要规范运作。
其关键环节有五:第一是要审查资质。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造林公司”都具有开展“合作托管造林”,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特别是大面积流转)的资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切不可掉以轻心。第二是要明确权属。不仅流转后的权属要明确,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一栏盖章的《林权证》做凭证,还包括流转前的权属要明确。只有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才能纳入流转的范围。其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包括宜林荒山荒地,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对农民承包的林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如要流转必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涉及大面积林业用地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第三是要进行资产评估。各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先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合理确定林价之后才得以进行。第四是要按流转程序办。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是要加强管理。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 是吸纳社会资金要规范运作。
造林公司吸纳社会资金,如属于融资行为,应依法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金融部门应对相关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如不属于融资行为,作为投资人有权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托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资人报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避免投资人被欺诈,造成经济损失。一句话,就是要对合作托管造林吸纳资金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四是合同签订要规范运作。合同各方要在据实、知情、平等、诚信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协商,严格按《合同法》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用准确、无歧义的文字加以表述。必要时,还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是广告宣传要规范运作。作为受托方的造林公司和发布广告的相关媒体,一定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真实、合法、可信,不搞夸大宣传,更不搞虚假广告。
六是林木保险要规范运作。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针对林业的保险业务。主要涉及因自然灾害等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接保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块、树木成活率及自然灾害风险概率进行核实;专业造林公司作为受托方要本着诚信、负责的原则据实告之委托方,并按程序认真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一定要规范,决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弄虚作假;投资人(委托方)对于林木保险的相关事宜一定要有明确的了解和把握。
值得指出的,是“合作托管造林”的规范运作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有关各方对这些规范运作的内容及其政策、法律规范和科学、事实依据都必须知情。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有关各方自身的努力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认清方向、把握大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维护和发展林业的大好形势,又要改进服务、加强指导,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当前,尤其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紧紧围绕林业的政策法规和林木的生长规律、林业的投资回报、林业的限额采伐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贷款、林权证发放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以防止和纠正已经和可能出现的某些偏差。
“合作托管造林”的规范运作是实践的召唤,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如果参与各方和国家相关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共促其早日实现,则我国造林绿化事业必将因此增加新的生机和活力,迎来一个新的更加美好的春天。
所谓“合作托管造林”指的是这样一种方式: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其进行管护,公司对服务结果做出承诺。这种方式尽管在国外早已出现,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种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投资经营方式,如果运作得当,也将对推动我国林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相继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某些公司“合作托管造林”的招商广告一下子把这种投资造林的方式描绘成可以轻易在短期内牟取暴利的“摇钱树”。其中,有的隐讳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的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却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有的回避现实的困难,却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有的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区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如此等等。一时间,无论是作为受托方的“专业公司”,还是作为委托方的“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呈有增无减的火暴之势。而在这种火暴之势的背后潜藏着的,却是给“志愿投资造林”的社会公众带来的种种风险和隐患。
有鉴于此,一些媒体和社会人士相继发问:某些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大肆招商的“专业公司”真的是为了造林,还是为了“圈钱”?那些被广告宣传的暴利所吸引的投资人所要面对的,究竟是可喜的“钱途”,还是可怕的“陷阱”?其中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问题的答案当然多种多样。但无论做何解释,有一点是肯定的:这种“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还不规范,而规范是任何投资经营方式得以健康、有序、可持续运作的前提和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除了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一方式规范运作。
一 是专营公司的设立和市场准入要规范运作。
作为专营“合作托管造林”业务的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法》对所有注册公司的要求,还要符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其公司名称必须与其地域、行业特色和企业性质相一致;其经营范围必须与公司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相匹配。对此,工商行政、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把关。
二 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要规范运作。
其关键环节有五:第一是要审查资质。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造林公司”都具有开展“合作托管造林”,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特别是大面积流转)的资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切不可掉以轻心。第二是要明确权属。不仅流转后的权属要明确,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一栏盖章的《林权证》做凭证,还包括流转前的权属要明确。只有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才能纳入流转的范围。其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包括宜林荒山荒地,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对农民承包的林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如要流转必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涉及大面积林业用地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第三是要进行资产评估。各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先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合理确定林价之后才得以进行。第四是要按流转程序办。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是要加强管理。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 是吸纳社会资金要规范运作。
造林公司吸纳社会资金,如属于融资行为,应依法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金融部门应对相关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如不属于融资行为,作为投资人有权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托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资人报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避免投资人被欺诈,造成经济损失。一句话,就是要对合作托管造林吸纳资金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四是合同签订要规范运作。合同各方要在据实、知情、平等、诚信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协商,严格按《合同法》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用准确、无歧义的文字加以表述。必要时,还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是广告宣传要规范运作。作为受托方的造林公司和发布广告的相关媒体,一定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真实、合法、可信,不搞夸大宣传,更不搞虚假广告。
六是林木保险要规范运作。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针对林业的保险业务。主要涉及因自然灾害等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接保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块、树木成活率及自然灾害风险概率进行核实;专业造林公司作为受托方要本着诚信、负责的原则据实告之委托方,并按程序认真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一定要规范,决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弄虚作假;投资人(委托方)对于林木保险的相关事宜一定要有明确的了解和把握。
值得指出的,是“合作托管造林”的规范运作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有关各方对这些规范运作的内容及其政策、法律规范和科学、事实依据都必须知情。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有关各方自身的努力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认清方向、把握大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维护和发展林业的大好形势,又要改进服务、加强指导,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当前,尤其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紧紧围绕林业的政策法规和林木的生长规律、林业的投资回报、林业的限额采伐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贷款、林权证发放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以防止和纠正已经和可能出现的某些偏差。
“合作托管造林”的规范运作是实践的召唤,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如果参与各方和国家相关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共促其早日实现,则我国造林绿化事业必将因此增加新的生机和活力,迎来一个新的更加美好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