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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通过分析新借款费用准则在资本化等方面规定的变化,着重探讨了新借款费用准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借款费用;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305-01
1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
1.1 扩大了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包括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1.2 扩大了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还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
1.3 改变了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即对于专门借款不需要与累计资产支出挂钩,而直接将专门借款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但在计算过程中要扣除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1.4改变了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即按照实际利率法(取消了直线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1.5 改变了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方法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方法,即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
1.6 改变了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即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2 新借款费用准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
新借款费用准则在诸多方面的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对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等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新借款费用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解决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办厂或上市融资的困境,有效地减少了准则准换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大大提升了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2.2 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有利于调动大型制造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因此,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其借款金额往往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使其取得成本能够公允反映,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3 新借款费用准则相关问题探讨
新借款费用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并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3.1存贷分户治理,不利于占用一般借款的界限的确定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治理,贷款到位后,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当企业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假如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存在可变通的余地。
3.2 难以提前预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降低了可操作性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企业通常是按月结账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初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表也是要定期编制的。因此,企业在发生暂时中断的初期,对借款费用如何处理很难操作。
3.3 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难以确定,为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这样,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就可以人为通过调整“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来调整资本化金额,进而达到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
3.4 存在多笔一般借款时,可能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漏洞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但企业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多笔一般借款,为了达到人为操纵利润目的,可能会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这样就可以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发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政部2006年
[3] 林晓丹.关于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若干熟悉.财会月刊.2006.10
[4]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财会月刊.2006.10
【关键词】借款费用;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305-01
1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
1.1 扩大了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包括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1.2 扩大了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还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
1.3 改变了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即对于专门借款不需要与累计资产支出挂钩,而直接将专门借款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但在计算过程中要扣除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1.4改变了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即按照实际利率法(取消了直线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1.5 改变了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方法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方法,即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
1.6 改变了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改变了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即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2 新借款费用准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
新借款费用准则在诸多方面的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对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等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新借款费用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解决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办厂或上市融资的困境,有效地减少了准则准换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大大提升了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2.2 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有利于调动大型制造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与原准则相比,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因此,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其借款金额往往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使其取得成本能够公允反映,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3 新借款费用准则相关问题探讨
新借款费用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并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3.1存贷分户治理,不利于占用一般借款的界限的确定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治理,贷款到位后,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当企业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假如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存在可变通的余地。
3.2 难以提前预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降低了可操作性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企业通常是按月结账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初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表也是要定期编制的。因此,企业在发生暂时中断的初期,对借款费用如何处理很难操作。
3.3 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难以确定,为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这样,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就可以人为通过调整“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来调整资本化金额,进而达到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
3.4 存在多笔一般借款时,可能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漏洞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但企业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多笔一般借款,为了达到人为操纵利润目的,可能会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这样就可以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发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政部2006年
[3] 林晓丹.关于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若干熟悉.财会月刊.2006.10
[4]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财会月刊.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