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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来信 今年5月我公司组织职工参加了科技园区工会组织的“迎奥运健身登山比赛”。在登山过程中,一职工突发心脏病,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死亡。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果已经作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认定该职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也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但职工家属称,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参加体育比赛发生伤亡的属于工伤。请问该职工的死亡是否应当按工伤死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