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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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和兴衰成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令人担忧,本文以柯城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2009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试图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及我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倾向明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以及预防工作,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这是也今年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一)批捕案件受理情况
   2007年-2009年我院侦监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53件1585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9件157人,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10%。其中,2007年31件55人,2008年23件49人,2009年25件53人,分别占同期总人数的10.4%、9.02%、10.3%。据统计,该三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462人,其中未成年人148人,占批捕总人数的9.8%。其中,2007年28件50人,2008年18件43人,2009年24件50人,分别占同期总人数的10.1%、8.5%、10.8%。不捕犯罪嫌疑人93人,其中未成年13人,占不捕案件总人数的14%。
   (二)起诉案件受理情况
   2007年-2009年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15件2527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5件296人,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11.7%。其中,2007年31件92人,2008年35件81人,2009年69件123人,分别占同期总人数的10.6%、10%、14.5%。据统计,该三年提起公诉2305人,其中未成年人263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11.4%;三年提起公诉分别是77人、78人、108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60人,其中未成年人19人,占不起诉案件总人数的31.6%。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呈现一个逐年攀升和三个比例较高的特点[1]
   一是部分年龄段数量逐年攀升,低龄化趋势明显,2007年14-16岁的犯罪嫌疑人为40人,2008年则达57人,2009年则增至69人,其中2008年所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例最高达70.4%。二是本地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共有258人,占87.2%;三是农民和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合占84.1%(见表一、表二);四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所占比例较高,高达91.9%(见表三、表四)。
  


  


  
  (二)共同犯罪占大多数,团伙犯罪突出
  一是共同犯罪持续高发。据统计,2007年为77人,占83.7%;2008年为65人,占80.2%;2009年为106人,占86.2%(见表五)。二是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趋多、作案次数趋多。犯罪人数在4人以上的案件人数较多,2007年为7件50人,占54.3%;2008年为6件35人,占43.2%;2009年为21件51人,占41.5%;其中个案涉案人数最多的达15人,作案次数多的可达10多次。
  


  
  (三)犯罪类型多元化,侵财型犯罪居首位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常限于以侵财为目的的盗窃、抢劫、抢夺或一时冲动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激情犯罪,而近年来则呈现多元化趋势,贩卖毒品、非法拘禁、强迫卖淫、强奸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当然,目前的犯罪类型还是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 尤其是抢劫处于首位。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我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的罪名达14项(见表六、表七)。
   (四)犯罪手段由轻微、稚嫩型向暴力、成人化型转变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明显。从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比例最高就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现暴力化特征。如江某等二人抢劫案,二人涉嫌在网吧内抢劫同龄人10多次,每次抢劫时搜身、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等多种手段并用,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未成年人接受新事物新知识能力较强,善于模仿学习,尤其是在团伙犯罪中,他们已学会像成年人犯罪那样事先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各人分工明确,将犯罪的地点、手段、逃跑的路线等早已研究妥当。
   (五)从处理结果来看,仍以刑罚为主
  


  据统计数字显示,我院2007年至2009年,不捕未成年人13人,占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受理总人数的8.2%。不起诉未成年人19人,占未成年人起诉案件受理总人数的6.4%。虽然以判处轻刑[2]为主,但是监禁刑适用比例较高,判处重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年数最多的达九年有期徒刑。2007年、2008年判处重刑的分别为12人、10人,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判刑总人数的18.5%和13.2%。2009年则增至20人,占当年未成年人判刑总人数的17.5%,且出现了有期徒刑八年、九年的重刑(见表八、表九、表十)。
  


  (六)从犯罪诱因来看,因痴迷网络引发的犯罪现象较为严重
   目前,社会上暴力、金钱、色情等不良因素充斥影视、游戏、网络等媒体,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引发了未成年人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在私欲得不到满足时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产生了模仿网络游戏的帮会行为拉帮结派;沉溺游戏却没有足够的费用支持;受网络上不良影视的影响,学习犯罪手段等后果。据统计,三年内共有76人犯罪是与网络有关的,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25.3%,例如郑某等7人因没钱上网在2008年6月8日至12月短短五日内,就在某小学附近等候上学的小学生对他们实施了4次抢劫行为,每次劫得钱物后用于上网,由于劫得的钱物不多,只能支付少量的上网费,继而引发多次的抢劫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看
  一是年龄小,文化程度低,分辨事非能力差,面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很难抵挡住诱惑;二是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大多追求吃喝玩乐,妄想不劳而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加上自控能力差,极易误入歧途。
  (二)从家庭方面原因看
  一是问题家庭的影响,在单亲、父母不和的环境影响下,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二是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当,一些家长不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对孩子要么娇宠溺爱,要么简单粗暴或放任不管,这些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很重要的原因;三是父母不良行为对孩子的影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为人处事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从学校方面原因看
  一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在成材教育的同时忽略了学生的成人教育。二是有些学校对差生采取歧视政策,对这些所谓的差生置之不理,这都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隐患。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对学生教育方法简单,动辄把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这些人走出校园后,面对复杂的社会,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从社会方面原因看
  不良社会影响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思想的影响,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二是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面对充满色情、凶杀、暴力的影视作品,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很容易受其诱导走上歧路。三是网络,如前所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
  
  四、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主要做法
  
  2008年3月下旬,我院作为浙江省第五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接受了省未保委、团省委组织的关于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检查,省质监局、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和团市委有关领导听取了我院关于“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的相关汇报,对我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工作制度和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通过检查,我院已被确立为浙江省第五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
  (一)完善和规范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院特制定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规则》、《青少年维权岗回访帮教工作制度》和《青少年维权岗品行调查工作制度》,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动机和目的、悔罪态度、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实施针对性教育。
  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配备了二名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富有爱心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讯问室,在办案过程中推行“圆桌式”审理方式,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讯问、谈话,进行面对面教育,使其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制定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减少未成年人在批捕、起诉阶段的诉累。2008年4月份,与区教体局、团区委、区关工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关爱青少年——曙光工程”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法制宣传警示教育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失足青少年在校生帮教机制、信息互通管理机制、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等五项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关爱青少年——曙光工程”活动,增强未成年在校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素质,知法守法,健康成长。
  (二)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认真审查,依法把关,既确保案件质量,又注意充分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如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有一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提出自己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这关系到其作案时是否年满十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关键问题。承办人一方面与叶谈心,讲明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帮助其查找、分析原因和根源;一方面克服困难,多方查证,获取证据,先后查阅了叶所在村的出生人口登记,调查走访村民学校,证实其确实未满十六周岁,立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撤回对其的起诉意见,维护了其法定权利。后又及时与派出所、叶所在村“两委”及其法定代理人联系、沟通,落实帮教措施,促进其尽早改正,走上正确道路。
  同时,我院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如在2007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十七岁,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十五岁,均系衢江区人。2007年6月,经预谋,周、胡伙同他人窜至市区一网吧,以搜身的方法,强行从王某处抢得手机一只。同年4月,周某某伙同他人以殴打、搜身的方法实施抢劫作案两次,并且一次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公安机关将该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但周某某在相隔较短的时间里以暴力方法实施抢劫三次,造成一人轻伤,系主犯,其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应当“严”。而胡某某参与一次犯罪,系初犯、从犯,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并且具有监护条件,对其应当“宽”。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依法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充分运用不起诉权,原则上把握三个条件考虑不起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2、具有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3、确有悔罪表现,有帮教条件的。同时,对提起公诉的,依法向法院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如2007年3月份,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被告人邱某涉嫌入户抢劫,依法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因邱某未满十六周岁,公诉人向合议庭提出减轻处罚建议,被法院采纳,最终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
  1、全面社会调查,制定具体帮教方案。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我院坚持“三走访三调查”,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或监护人,调查其平时性格、表现以及家长的态度和要求;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或社区,调查其学习情况、在学校、社区的表现及学校或社区对其的处理意见;走访侦查、监管人员,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羁押场所表现、悔罪态度等情况。如王某等六人涉嫌抢劫罪一案,受理案件后,鉴于六名犯罪嫌疑人为某中专在读学生,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又都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我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案件承办人,到六名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性格、家庭、学习、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认罪悔改态度等情况。经调查,认为六名犯罪嫌疑人符合帮教条件,遂制定具体“帮教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一个月的帮教考察期,成立帮教小组,对六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帮助教育。
  2、借助社区力量,全面落实帮教措施。为落实帮教措施,提高帮教实效,我院依托综治中心,借助社区力量,在柯城区荷花街道兴华社区设立了帮教基地,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帮助、教育。一是参加社区劳动,在劳动中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行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院帮教小组成员的带领下到社区,参加社区拔草、打扫卫生等劳动。帮教小组成员也一起参加,边劳动边谈心、交流,在劳动中创造平等、和谐的氛围,以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障碍,促进信任,感化教育。二是参加社区服务,学会关爱他人。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较小、社会经历较浅,我们有意识地选择养老院作为社区劳动服务场所,努力促使他们在劳动中感受到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乐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要求社区工作人员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劳动表现情况对他们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我院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一个重要依据。
  3、同时,审查起诉阶段不是简单就案办案,而是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知法、学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守法意识。一是在讯问时,深入剖析犯罪原因、后果,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二是在思想教育时,有意识地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考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剖析自己犯罪根源、社会危害性;三是组织旁听法庭审理,切身体会法律的严肃性、威慑力。如2007年5月,陈某某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院公诉科检察人员的带领下,来到柯城区人民法院,旁听被告人徐某某抢劫一案的法庭审理,接受法制教育。
  (四)诉后回访,延伸帮教,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经过帮教,这些未成年人暂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他们的身心正处于不稳定期,今后将面临各种更大的诱惑和考验,难以保证在需要作出不同选择的时候不会重新犯错。在这个蕴藏风险的时期内,不能把他们推在一旁,视而不见,要帮助他们把握好这个关键时期,帮助他们奠定坚实的人生基础。因此,我院在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以后,没有简单的将帮教工作告一段落,又对帮教对象宣布3—5年的跟踪考察期,要求在跟踪考察期内,保持通讯畅通,定期作思想汇报 ,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引导他们走好人生的最关键一步。
  同时本着深化研究的思路,扎扎实实地开展跟踪考察实践,探索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利用现有的资源,创新方法,加强和深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和研究。在3—5年的考察期内,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各有差异,他们的成功或失败,与我们的诉前帮教、诉后回访不无关系。因此,我院及时建立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档案,真实记录他们的个人情况、案件情况和近期情况,加强跟踪考察素材积累,以这一个个鲜活的标本,持之以恒地开展实践和研究,促进对宽严相济政策下的未成年犯罪工作的探索,实现未成年犯罪工作“润物无声”的效应。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不良因素仍在毒害未成年人。相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没有尽到,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也并没有在全社会树立起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关国家的未来,关系整个世界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强化学校及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
  未成年人进入入学年龄以后,学校便成为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重要的导航作用。然而,学校教育不能只以培养精英为目标,而首先应以培养合格的公民为目的。未成年犯的显著特点是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有必要在中小学中设立专门的法律讲堂,由浅至深地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另外,学校还可以定期组织学生收看法制教育节目、选取某些已决犯到学校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以生动鲜活的例子教育学生要学法、懂法、守法。
  (二)建立家长学校,强化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
  家庭是孩子的出生地,是孩子与这个世界交流的最初也是最主要的地方。家长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素质的高低,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对未成年犯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家长素质低、家庭教育失当是导致孩子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科学、系统化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以及建立家长学校传授科学的教子方法显得格外重要。此外,必须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既要从生活上监护,又要根据孩子的个性,给与针对性地引导。通过这种监护可以及时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早纠正,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从而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吧管理,净化网络空气
  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是相当大的,而这些影视作品的传播途径又非常宽泛,很多的网站甚至提供免费下载。因此,对网吧的管理,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加强执法力度,建议营业性网吧不得在中小学周围200米以内设置,坚决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经营性网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职能,在几乎无法依靠网吧经营者自律的情况下,应采用“重典”,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国家应采取措施净化网络,关闭不健康的网站,积极引导建设适合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的上网场所和网站,使未成年人能够在享受现代科技成果的同时免遭网毒侵害。
  (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工作的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立足自身的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在批捕阶段,应建立未成年人参与的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注意引导公安机关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查明有无利用、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另外,建立有效的捕诉衔接制度,是提高办案效率、形成办案合力和优化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在起诉阶段,应在审查方式上重视法制教育工作,在诉讼程序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对未成年人充分的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用好不起诉权和量刑建议。
  
  注释:
  [1] 以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起诉案件数据为样本。
  [2] 指判处不满三年徒刑(含缓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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