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新型师生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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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教师与学生为实现教育目标,通过教与学的交流活动而形成的全方面、多层次的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不仅有利于教学“双边”活动的开展和教学效果的提高,也是学生身心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文章从新型师生构建的重要性入手,对目前师生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对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作出简要剖析,最后提出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可行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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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其主观要件为恶意侵权,然而该规定与我国《民法典》在立法表述上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也常因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境。在考察美国等域外国家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基础上,《民法典》时代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统一立法表述规范,调整为《民法典》规定的“故意”,具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且应明确其一般表
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也日益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比较高。为了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修订,正式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维权难、成本高、程序复杂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例如主
惩罚性赔偿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本属于当今普通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侵权赔偿救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不予认可。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鉴于适用效果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并非常用的民事救济措施,仅属例外规则,法院亦提出合理性标准和比例原则制约其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根植于普通法传统,体现为侵权法下的救济和知识产权法下的救济两种路径,其实施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但仍需普通法的广泛支持。知识产权惩罚性
知识产权客体的公共属性及无体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极难量化。作为一项民事救济手段,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将“惩罚”作为其首要功能,而应将“赔偿”作为设立的正当性基础,赔偿数额以基数加乘倍数的法律规定应被理解为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充分弥补,该制度能够借助私人赔偿弥补社会性损害。为与损害填平原则相适应,当下对侵权赔偿数额的基数选择仍需慎重。基于“赔偿”在本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对“实际损失”的考量
《专利法》第71条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正式确立。鉴于专利权与传统民法视域下权利特征的独特差异,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将其视为具有与主观恶意相同的内涵。同时,积极构建“情节严重”的多维度判定理念,将“赔偿基数”严格限制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以及许可费倍数,并量化“计算倍数”的确定标准。基于专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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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本四年级上册第三单元围绕"处处留心皆学问"这一主题,编排了三篇课文,分别是《古诗三首》(白居易的《暮江吟》、苏轼的《题西林壁》、卢钺的《雪梅》)、叶圣陶的《爬山虎的脚》和法布尔的《蟋蟀的住宅》,以及"口语交际:爱护眼睛,保护视力""习作:写观察日记"和"语文园地"。教材中所选诗文都是基于作者长期细致观察的表达,与"留心观察"这一主题非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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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颁布,“任务群”迅速成为语文教学中的“热词”。文章指出,在初中阶段,教师实施语文任务群教学要把握四个维度:统整的学习主题,结构化的学习任务,生活化的学习情境,综合性的实践活动。
统编本教材在每个单元中都设置了语文要素,明确了单元教学的方向和语文训练的目标。而每个单元所编选的课文,不仅是对学生进行人文熏陶和语用训练的重要载体,还与单元语文要素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对课文的解读,不仅要从文本自身蕴藏的教学价值入手,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从单元语文要素的视角,找准语文要素与文本内容之间的对接点,从而真正把握文本的教学价值。统编本四年级上册第三单元所设置的语文要素是"体会文章准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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