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水利工程面广、量大。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水电站2800多座,初步建成了水利工程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得到了加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要求的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够明确。水法只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水利工程的运行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法定的行政监管体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的发挥。二是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够落实。众多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时常出现,病险水库的安全存在隐患,但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三是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难以形成。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建设、轻管理”,很多工程建成后,管理机构不健全、维修养护资金不到位、管理方式落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从而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的正常运行。四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滞后。由于认识上不足,加之具体范围缺乏法定依据,多年来,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进展缓慢。五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困难重重。由于受管理资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约束,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难以建立。这些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解决。目前,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水事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内容非常原则,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省水利厅于200S年着手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06年委托浙江大学法学院进行水利工程管理课题调研,从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制度性研究。今年条例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后,省水利厅再次赴永康、武义、黄岩、天台实地调研,听取了珊溪水库、长潭水库、里石门水库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于2008年5月20日上报省政府。省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到有关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和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所指的水利工程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主管部门管辖的所有涉水工程。基于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并对水利工程的含义作了具体的界定。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我省的水利工程具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产权多元、性质复杂等特点,除大部分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为水利部门外,根据投资渠道、服务功能、管理职责的不同,还涉及到电力、建设、旅游、农业等其他部门。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水利工程的管理职责。第四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三十三条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
(三)关于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责任。根据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现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五条分别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承担的相应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立项、设计文件审批、土地(使用)使用、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考虑到上述领域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善,草案第七条只作转致性规定,但对落实设计责任、完善监理机制、强化施工质量和安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水利工程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组织保证。目前,我省--部分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大量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落实,处于“失管”状态。对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以及业务培训作了规定。
(六)关于水库汛期限制水位的调整。水库汛期限制水位是汛期允许水库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根据防洪法规定,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近几年来,随着水库的加固加高,水库的安全标准有所提高,各地对调整水库汛期限制水位的呼声很高。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关于水利工程修建雏护管理经费。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我省众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运行难以保证。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承担、有经营收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计提工程大修、折旧、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海岛或者农村的饮用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补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八)关于病险坝、闸的控制运行。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水闸一旦出现险情,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当依法对工程运行进行限制。条例草案第+条规定,病险坝实行限制蓄水或空库运行,病险水闸实行限制运行,并对下达限制运行指令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九)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水库降等与报废是水库工程经过长期运行后的客观要求,但水库降等与报废与原受益者关系密切,处理不好极易产生水事纠纷。水库报废时,如果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也不做具体的报废处理方案,一旦遇到洪涝台灾害时,容易出现危害后果。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分别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报废的审批程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降等或报废的情形、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十)关于水利工程功能调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要求水利工程原有功能也随之变化。由于水利工程功能的调整涉及工程技术的条件、原有受益者的利益、工程运行计划的调整以及整个水利工程体系的布局、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所以需要进行严格充分论证和协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分别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求调整功能的审批程序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整功能的情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水库功能调整造成利益损害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水利工程保护。水利工程的保护关键在于落实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依据国家水法、防洪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的实践,条例草案着重规定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划定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自身的安全及运行,防止不合理的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目前,从全省面上情况来看。划定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主要有:划定的范围缺乏具体的法定依据,土地权属不清、政策处理难,划定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困难。鉴于以上原因,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以及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第二十六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标准作了规定。
二是设定禁止性行为。为了有效保护水利工程,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针对我省容易发生的不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
三是设定限制性规定。针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性活动,可能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以及生态安全的情形,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了保护堤防、大坝以及水闸的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涉及堤防等工程安全的车辆通行和工程与公路结合的情形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四是明确险情的应急处置。水利工程一旦出现险情,将严重影响保护区范围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对于险情的处置必须明确责任、措施有力,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水利工程面广、量大。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水电站2800多座,初步建成了水利工程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得到了加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要求的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够明确。水法只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水利工程的运行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法定的行政监管体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的发挥。二是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够落实。众多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时常出现,病险水库的安全存在隐患,但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三是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难以形成。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建设、轻管理”,很多工程建成后,管理机构不健全、维修养护资金不到位、管理方式落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从而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的正常运行。四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滞后。由于认识上不足,加之具体范围缺乏法定依据,多年来,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进展缓慢。五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困难重重。由于受管理资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约束,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难以建立。这些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解决。目前,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水事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内容非常原则,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省水利厅于200S年着手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06年委托浙江大学法学院进行水利工程管理课题调研,从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制度性研究。今年条例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后,省水利厅再次赴永康、武义、黄岩、天台实地调研,听取了珊溪水库、长潭水库、里石门水库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于2008年5月20日上报省政府。省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到有关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和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所指的水利工程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主管部门管辖的所有涉水工程。基于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并对水利工程的含义作了具体的界定。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我省的水利工程具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产权多元、性质复杂等特点,除大部分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为水利部门外,根据投资渠道、服务功能、管理职责的不同,还涉及到电力、建设、旅游、农业等其他部门。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水利工程的管理职责。第四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三十三条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
(三)关于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责任。根据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现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五条分别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承担的相应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立项、设计文件审批、土地(使用)使用、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考虑到上述领域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善,草案第七条只作转致性规定,但对落实设计责任、完善监理机制、强化施工质量和安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水利工程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组织保证。目前,我省--部分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大量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落实,处于“失管”状态。对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以及业务培训作了规定。
(六)关于水库汛期限制水位的调整。水库汛期限制水位是汛期允许水库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根据防洪法规定,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近几年来,随着水库的加固加高,水库的安全标准有所提高,各地对调整水库汛期限制水位的呼声很高。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关于水利工程修建雏护管理经费。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我省众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运行难以保证。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承担、有经营收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计提工程大修、折旧、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海岛或者农村的饮用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补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八)关于病险坝、闸的控制运行。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水闸一旦出现险情,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当依法对工程运行进行限制。条例草案第+条规定,病险坝实行限制蓄水或空库运行,病险水闸实行限制运行,并对下达限制运行指令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九)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水库降等与报废是水库工程经过长期运行后的客观要求,但水库降等与报废与原受益者关系密切,处理不好极易产生水事纠纷。水库报废时,如果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也不做具体的报废处理方案,一旦遇到洪涝台灾害时,容易出现危害后果。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分别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报废的审批程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降等或报废的情形、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十)关于水利工程功能调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要求水利工程原有功能也随之变化。由于水利工程功能的调整涉及工程技术的条件、原有受益者的利益、工程运行计划的调整以及整个水利工程体系的布局、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所以需要进行严格充分论证和协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分别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求调整功能的审批程序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整功能的情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水库功能调整造成利益损害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水利工程保护。水利工程的保护关键在于落实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依据国家水法、防洪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的实践,条例草案着重规定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划定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自身的安全及运行,防止不合理的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目前,从全省面上情况来看。划定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主要有:划定的范围缺乏具体的法定依据,土地权属不清、政策处理难,划定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困难。鉴于以上原因,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以及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第二十六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标准作了规定。
二是设定禁止性行为。为了有效保护水利工程,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针对我省容易发生的不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
三是设定限制性规定。针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性活动,可能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以及生态安全的情形,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了保护堤防、大坝以及水闸的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涉及堤防等工程安全的车辆通行和工程与公路结合的情形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四是明确险情的应急处置。水利工程一旦出现险情,将严重影响保护区范围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对于险情的处置必须明确责任、措施有力,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