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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新型受贿犯罪中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的概念、类型和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相关理论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投资但公司却没有赢利而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利润”的情况,应按照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就是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的利润额。关于出资较少或只是参与了部分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其高出部分应视为请托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的酬金,这部分酬金我们应当将其认定为受贿数额。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参与活动的,应以违纪处理;如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