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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逐渐物权化,《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最终取消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政审批,转而以矿业权登记制度代替.采矿许可证的基本功能是标识矿业市场的进入管制制度,而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或之一正是采矿许可证背后所蕴含的行政许可管理秩序.“去证留权”与“探采合一”制度的设置昭示采矿许可证将丧失其基本功能,此时,应当重新审视非法采矿罪的法益.面对非法采矿罪法益的困境,从内外两个维度分析,将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确立为国家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与生态环境,不仅能够与前置法做到完美衔接,而且还能保证刑法体系的自身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