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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平等协商权、提出异议权、集体合同签约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监督权等五个方面的职权。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健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