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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2005年6月份,我父亲的朋友为经商向我父亲借款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年利为20%,一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并立有字据。可是到2006年6月期满后,我父亲的那个朋友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以后又多次催要,他都以种种理由拒绝还钱,有时还蛮不讲理。我父亲也与他闹僵了。我想起诉他要他还款,可是有人告诉我说这种借贷是民间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打官司也没用,说不定自己还惹麻烦。真的是这样吗?如果他一直不还难道就要不回来了吗?
读者:汪文
律师答疑:对你信中所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你父亲与其朋友之前约定利率为20%,显然是民间高利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对你父亲出借的2万元本金和合理的利息部分还是会受法律保护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债权人是你父亲,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可作为代理人以你父亲的名义提起诉讼。
律师:江涛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读者来信:温某和其伯父,都是农民,均住在同一村。温某的伯父现年61岁,一辈子光棍一人,身体一直都较好,一直都是自己照顾自己。然而不幸的事在几个月之前发生了,温某的伯父因一次重大的车祸死亡,遗留下农村的房子三间,温某是其伯父的唯一亲人,于是他就把他伯父的后事办了。事情忙完之后,温某把其伯父遗留的三间破房子扒了,准备在此宅基上建一处新房。可镇土地管理所等有关单位出面阻止温某建房。温某认为这房子和宅基地是其伯父的,温某作为其伯父的唯一的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温某认为他有权继承其伯父生前占有的宅基地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答疑:温某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温某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以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将是不可以继承的。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你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本案中的温某已经扒掉了其伯父的旧房子,便无权在其伯父的宅基地上建新房了。
222344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李勤古
读者:汪文
律师答疑:对你信中所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你父亲与其朋友之前约定利率为20%,显然是民间高利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对你父亲出借的2万元本金和合理的利息部分还是会受法律保护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债权人是你父亲,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可作为代理人以你父亲的名义提起诉讼。
律师:江涛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读者来信:温某和其伯父,都是农民,均住在同一村。温某的伯父现年61岁,一辈子光棍一人,身体一直都较好,一直都是自己照顾自己。然而不幸的事在几个月之前发生了,温某的伯父因一次重大的车祸死亡,遗留下农村的房子三间,温某是其伯父的唯一亲人,于是他就把他伯父的后事办了。事情忙完之后,温某把其伯父遗留的三间破房子扒了,准备在此宅基上建一处新房。可镇土地管理所等有关单位出面阻止温某建房。温某认为这房子和宅基地是其伯父的,温某作为其伯父的唯一的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温某认为他有权继承其伯父生前占有的宅基地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答疑:温某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温某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以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将是不可以继承的。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你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本案中的温某已经扒掉了其伯父的旧房子,便无权在其伯父的宅基地上建新房了。
222344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李勤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