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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更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劳动用工方式。但如何运用各种用工方式仍需要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实践来寻找和选择。本文以笔者所了解的企业(简称S企业)为例,通过企业在自身所面临的特殊生产经营形势下,运用多种用工方式,化解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用工难题,帮助企业开创和摸索出劳动用工方式上的一条“新路”。
关键词:用工方式;全日制合同工;劳务派遣
目前,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簽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工,规范用工既保护了劳动者利益,也维护了企业利益。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准确掌握用工形式,从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梳理、灵活搭配是最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但究竟如何运用却没有标准的定论,只能靠企业或个人在实践中去尝试与摸索。
一、法定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所面临的5种用工选择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旨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为普遍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指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工,是五种用工形式中劳资关系最为稳定的用工方式,也是为《劳动合同法》所明确鼓励采用的用工形式。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用工形式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较为适用也更值得研究。
(四)劳务派遣
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五)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常说的小时工。这种用工形式随意性较大,双方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值得企业注意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企业在常规生产状态下的劳动用工形式
企业在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一系列工作的几年中,生产任务相对稳定,企业发展规划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重新配置生产要素的角度开始起步,组织了全员竞聘,对岗位和人员进行重新调整和优化,不存在冗余和缺员现象。因此除安保人员外,企业在劳动用工上也基本上执行的是相对“固定化”的用工制度——全日制合同工,并且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企业与全体员工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用工形式也相对固定,即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两种。
三、市场形势变化给企业用工提出新问题
(一)市场等多种形式的变化使企业走入困境
前几年,受国家、行业政策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遭遇”。新产品采购量明显减少,而且采购时间不确定,交货期也大幅度缩短。几年间,企业经常面临的是一年中的大多数月份,职工处于无活可干的息工状态。而企业一旦取得订单,交货期往往都非常短。为了兑现难得的市场订单,企业往往采取增加生产班次、延长工作时间,一线生产单位人员倒班作业,机器设备处于“歇人不歇马”的运行状态。为了兑现订单,似乎企业里的一切都处于高速运转状态,原有的用工数量也突然间就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了,又给企业出了一个新的难题。
(二)劳务用工的使用助企业走出生产用工困境
面对企业所处的新的困境,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尝试采取了雇用劳务用工的方式,补充生产用工的不足。
1.企业内部劳务用工
(1)单位间的互为劳务的用工方式
企业及时调整用工方式,打破企业内部单位间人员组织和工种界限,建立各车间间互为“劳务”模式,对生产操作和辅助岗位人员进行流动性的动态管理。打破常规以车间为单位的用工管理方式,内部横向调剂各单位间的“富余”或“紧缺”人员,使各单位间生产能力达到相对的平衡。并且依照《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之间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及用工数量、工种、姓名、工资待遇、用工期限、工资结算等等事项,
(2)返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首选返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用工方式。其优点在于:这部分人员属于企业在册职工,离开企业的时间较短,较为熟悉企业的各类产品、与生产相关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较短时间的培训,就能很快适应岗位需求,并快速地融入生产中。
2.企业外部劳务用工
外部劳务用工,是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申请,明确用工数量、工种、工资待遇、使用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审核,经批准后,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1)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内由于劳动力短缺,造成生产能力不足,而且在企业内部富余劳动力和退养人员中无法调剂的,可雇用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员。
(2)校企合作:职校学生做“助手”,配合生产
企业与当地一些中、高职业学校保持着良好的联系和往来。多年的校企联合,使企业与院校间达成了一定的默契。企业在院校需要学生实习时,提供生产现场观摩和小范围开放实习的支撑。院校为企业提供了企业在生产用工不足时,提供技术成熟、素质较高的在校学生,经短期的培训或采用师带徒的方式,作为生产辅助用工,从事生产辅助岗位的工作。也作为企业补充新职工的主要来源。
(3)企企联合:同行业单位“帮工”
在上述方式仍不能满足用工需求的情况下,选用相近行业企业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即可满足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要求,是企业用工上的一个新的,而且是成功的“尝试”。
四、企业在多种形式用工实践后的思考
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巧用多种用工方式的方法,打破了“固定化”的用工模式,盘活了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带动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产生,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增强用工风险防范意识
外部用工是企业为解决用工总量不足、减少人工成本支出等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用工方式。经企业实践,认识到其人员来源较广、层次相对复杂,管理难度增大;企业的情况不同,可借鉴的成功模板也不一定完全适用。尤其是在企业突发订单任务量增加的情况下,急于解决问题,对各种问题考虑的不一定特别周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掌握也不一定专业,企业在处理外部用工问题能力上,还存在“短板”,一般会出现管理还存在不适应、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潜在用工风险。为此,企业应注重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规范劳动用工“永远在路上”
多种用工形式的有机结合与灵活搭配运用,助企业从两难境地中从容地“走”出来,虽然过程相对艰难曲折,但也成功创造了S企业成立以来的多项纪录,也开创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式上的先河。这些用工方式,不仅为企业争取了宝贵的工期,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工成本。更重要的是,为企业以后在劳动用工上带来了新的灵感和信心,更要从深度和广度上继续研究、实践与探索,扩大实践的“战果”,积累更多的经验,尽早形成成熟而稳固的模式,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与此同时,企业还要经过在实践中的反复磨合,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理清”和“理顺”工作,深度思考如何结合多种用工形式的特点,在各种用工形式之间建立起一个相互联通的结合点,形成一个形式多样、制度灵活、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和有效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能力、效果和水平,使企业劳动用工真正成为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7140?fr=aladdin,[1995-01-01].
[2]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11?fr=Aladdin,[2008-01-01].
关键词:用工方式;全日制合同工;劳务派遣
目前,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簽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工,规范用工既保护了劳动者利益,也维护了企业利益。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准确掌握用工形式,从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梳理、灵活搭配是最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但究竟如何运用却没有标准的定论,只能靠企业或个人在实践中去尝试与摸索。
一、法定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所面临的5种用工选择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旨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为普遍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指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工,是五种用工形式中劳资关系最为稳定的用工方式,也是为《劳动合同法》所明确鼓励采用的用工形式。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用工形式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较为适用也更值得研究。
(四)劳务派遣
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五)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常说的小时工。这种用工形式随意性较大,双方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值得企业注意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企业在常规生产状态下的劳动用工形式
企业在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一系列工作的几年中,生产任务相对稳定,企业发展规划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重新配置生产要素的角度开始起步,组织了全员竞聘,对岗位和人员进行重新调整和优化,不存在冗余和缺员现象。因此除安保人员外,企业在劳动用工上也基本上执行的是相对“固定化”的用工制度——全日制合同工,并且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企业与全体员工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用工形式也相对固定,即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两种。
三、市场形势变化给企业用工提出新问题
(一)市场等多种形式的变化使企业走入困境
前几年,受国家、行业政策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遭遇”。新产品采购量明显减少,而且采购时间不确定,交货期也大幅度缩短。几年间,企业经常面临的是一年中的大多数月份,职工处于无活可干的息工状态。而企业一旦取得订单,交货期往往都非常短。为了兑现难得的市场订单,企业往往采取增加生产班次、延长工作时间,一线生产单位人员倒班作业,机器设备处于“歇人不歇马”的运行状态。为了兑现订单,似乎企业里的一切都处于高速运转状态,原有的用工数量也突然间就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了,又给企业出了一个新的难题。
(二)劳务用工的使用助企业走出生产用工困境
面对企业所处的新的困境,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尝试采取了雇用劳务用工的方式,补充生产用工的不足。
1.企业内部劳务用工
(1)单位间的互为劳务的用工方式
企业及时调整用工方式,打破企业内部单位间人员组织和工种界限,建立各车间间互为“劳务”模式,对生产操作和辅助岗位人员进行流动性的动态管理。打破常规以车间为单位的用工管理方式,内部横向调剂各单位间的“富余”或“紧缺”人员,使各单位间生产能力达到相对的平衡。并且依照《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之间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及用工数量、工种、姓名、工资待遇、用工期限、工资结算等等事项,
(2)返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首选返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用工方式。其优点在于:这部分人员属于企业在册职工,离开企业的时间较短,较为熟悉企业的各类产品、与生产相关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较短时间的培训,就能很快适应岗位需求,并快速地融入生产中。
2.企业外部劳务用工
外部劳务用工,是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申请,明确用工数量、工种、工资待遇、使用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审核,经批准后,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1)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内由于劳动力短缺,造成生产能力不足,而且在企业内部富余劳动力和退养人员中无法调剂的,可雇用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员。
(2)校企合作:职校学生做“助手”,配合生产
企业与当地一些中、高职业学校保持着良好的联系和往来。多年的校企联合,使企业与院校间达成了一定的默契。企业在院校需要学生实习时,提供生产现场观摩和小范围开放实习的支撑。院校为企业提供了企业在生产用工不足时,提供技术成熟、素质较高的在校学生,经短期的培训或采用师带徒的方式,作为生产辅助用工,从事生产辅助岗位的工作。也作为企业补充新职工的主要来源。
(3)企企联合:同行业单位“帮工”
在上述方式仍不能满足用工需求的情况下,选用相近行业企业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即可满足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要求,是企业用工上的一个新的,而且是成功的“尝试”。
四、企业在多种形式用工实践后的思考
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巧用多种用工方式的方法,打破了“固定化”的用工模式,盘活了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带动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产生,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增强用工风险防范意识
外部用工是企业为解决用工总量不足、减少人工成本支出等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用工方式。经企业实践,认识到其人员来源较广、层次相对复杂,管理难度增大;企业的情况不同,可借鉴的成功模板也不一定完全适用。尤其是在企业突发订单任务量增加的情况下,急于解决问题,对各种问题考虑的不一定特别周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掌握也不一定专业,企业在处理外部用工问题能力上,还存在“短板”,一般会出现管理还存在不适应、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潜在用工风险。为此,企业应注重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规范劳动用工“永远在路上”
多种用工形式的有机结合与灵活搭配运用,助企业从两难境地中从容地“走”出来,虽然过程相对艰难曲折,但也成功创造了S企业成立以来的多项纪录,也开创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式上的先河。这些用工方式,不仅为企业争取了宝贵的工期,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工成本。更重要的是,为企业以后在劳动用工上带来了新的灵感和信心,更要从深度和广度上继续研究、实践与探索,扩大实践的“战果”,积累更多的经验,尽早形成成熟而稳固的模式,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与此同时,企业还要经过在实践中的反复磨合,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理清”和“理顺”工作,深度思考如何结合多种用工形式的特点,在各种用工形式之间建立起一个相互联通的结合点,形成一个形式多样、制度灵活、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和有效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能力、效果和水平,使企业劳动用工真正成为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7140?fr=aladdin,[1995-01-01].
[2]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11?fr=Aladdin,[20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