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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n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是指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效果.rn绩效考核是运用特定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被考核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rn第三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rn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市直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