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研究

来源 :中国外资·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xw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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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与公司章程都是公司应遵守的规范。作为公司从设立、成立到运行再到破产清算都应遵守规范,公司始终都依赖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是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对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也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如何来平衡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本文拟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如何能使我国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一方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另一方面,希望能给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点参考借鉴的材料。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公司
  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关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经历了一波三折,从最初的自由放任式管理,到后来的特许设立,再到如今的登记设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地位在不断地变化着,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也在不断的变化。登记设立制度是目前我国采取公司设立的方式,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司章程更倾向于自治化管理,尤其是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了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取消了许多公司设立的硬性条件。
  一、公司章程的特征
  (一)法定性
  05年《公司法》不仅对制定公司章程进行了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修改以及效力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还列举了公司章程应着重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完善的公司章程。所以国家虽然给了公司更多的自主性,但自主性也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的,权利是以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
  (二)自治性
  为了使公司在我国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有效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我国对于公司的设立主要采取的是登记制,这给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行为规范,规定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也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特点。自治性的加强不但在降低立法成本上而且在促进公司竞争力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开放性
  制定公司章程是各国公司法都会予以规定的事项,尤其是公司法发展完善的国家。我国《公司法》也规定想要成立公司必须先制定公司章程,才可进行公司法人登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行为规范,应为大家所知悉,这样才能充分的保障交易安全,也能更有效、合理的促进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理。
  (四)契约性
  虽然法定性是公司章程一大特点,但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者发起人制定的,其也存在契约性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公司章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详细的与公司有关的事项是由股东协商制定的。其次,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行为规范,只对公司的成员具有规范性,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一)公司产生的历史渊源
  公司最早是出现在古罗马时期,那时候公司的概念虽然和现在公司的概念不一致,但对于公司的制度还是可见其雏形。古罗马法上的法人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宗教团体是社团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而财团法人顾名思义自然是以财产为成立的依据。所以,在古罗马时期,公司的成立是不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条件的,不需要国家的认可,它是早期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体现了古罗马时期市民自治的理念。但是到了后来,国家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不断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市民自治的权利也被不断的缩小,也就产生了后来的公司设立特许制度的存在。在那时,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司遭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性的发展,但是这时国家对公司只是处于一种基本层面的控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科学化的监督管理,因此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一开始的时候,公司章程设立的依据并不是公司法,而是宗教教义或者市场经济准则等一些其他的事项,只是随着特许制度的建立,公司章程的设立依据出现变化,公司设立的基础变成了公司法,并且此现象一直沿用到今天。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具有很大的指导性,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变更等都由公司法予以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规定的广度与深度有所不同。公司法对公司存在与发展过程中任意性的规定给了公司章程存在的空间,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允许的条件下,结合所有股东的意思所形成。
  (三)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的补充
  作为成文法系的国家,当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时,法律的监管就会出现漏洞,不利于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国内的公司进行监管,所以需要在法律提供原则的情况下给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公司法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与公司的设立、成立、经营以及破产清算等从公司打算成立到公司的消灭,公司法都要予以规定。正是因为公司法规范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公司章程有了其存在的空间,公司章程就对公司法形成了一个补充的作用,在公司法对于与公司有关的事项没有进行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具体、详细时,由全体股东予以决定该采取怎样的行为来对公司进行管理。
  (四)公司章程细化了公司法
  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公司要想生存、发展并且实现其盈利的目的,就必须拥有足够的自主性与可操作性。公司法如果将对公司的管理规定的过于严苛的话,将不利于公司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与发展。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的细化,可以有效的加强公司以及公司法的的灵活性。在与公司经营上有关的事项,公司法不应规定的过严,只需要进行一些框架性的规定或者给出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的规范则由股东去完成。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国家的立法成本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五)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适用
  作为公司设立依据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必定得遵守,但这只是限于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不包括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事实上,在不违背公司法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效力是大于公司法的,公司的行为主要是依据公司章程作出,所以公司章程才能被称之为“公司的宪法”。
  三、目前我国公司章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司法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公司章程有关的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的过多。05年的《公司法》对在我国设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很多,从而导致了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的范围就会更小,不利于我国公司的發展。限于我国公司发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经营者与管理者对公司章程重要性认识的不足,我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普遍存在形式性的特点,缺乏灵活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和国外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相比仍然存在着不足,仍然需要对我国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予以完善。本文认为,减少必要记载事项是充分发挥我国公司章程作用的前提;其次就是要加强公司的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公司章程意识,提高他们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协商所有股东的意见。总而言之,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章程的运行,良好的公司章程的运行需要公司法减少对公司章程的限制。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及文字组织能力有限,文中如有不到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马勇:《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冲突问题研究——以申华公司章程第18条为例》;经济法论坛;2011年2月
  [2]梁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与协调》[硕士论文];辽宁大学;2012年5月
  [3]赵科珂:《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硕士论文];河南师范大学;2012年5月
  [4]李杰:《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7月,第24卷第3期
  [5]于海阔.论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公司法三者的关系[D].天津财经大学.2009
  (责任编辑:何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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