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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与和谐司法关系密切,其本身具备解纷、效率及秩序三大价值。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案件受理类型不明确、诉前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员物质保障不力、对接模式存在不公正隐患等问题。因此,应明确诉前调解受理范围,规范诉前调解期限,建立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物质保障,实现诉前法官与诉讼法官的分立。